法規名稱: 桃園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規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