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支援救護服務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為健全所屬各機關、學校舉辦各項活動之救護工作,提升
    支援救護服務之品質與效率,保障民眾生命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支援救護服務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一千人以上之大型活動。
  (二)對身心障礙者、特殊疾病病友或銀髮族等具特殊救護需求者舉辦
        之活動。
  (三)有健康風險或致傷、病之虞之活動。
  (四)其他經本府衛生局審查認定之活動。

三、支援救護服務之地點以本市境內為原則。但經本府衛生局專案核准者
    ,不在此限。

四、本府各機關、學校申請支援救護服務,應於活動日十四日前以書面向
    本府衛生局提出申請(申請表、活動安全檢查表及緊急救護應變計畫
    書,如附件)。
    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於本府衛生局通知補
    正之次日起三日內補正。未依限補正者,得不予支援救護服務。

五、本府衛生局為審查前點之申請,得聘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一人至三
    人協助審查及諮詢。

六、本府各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舉辦活動請求支
    援救護服務,由本府衛生局協助提供本市醫療機構或救護車設置機關
    (構)之聯繫資訊,請主辦單位自行接洽。

七、本府各機關、學校申請支援救護服務,依桃園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
    標準收費,所需費用應自行編列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