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辦理本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標準核定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標準不得違反本原則規定。
三、本市一般護理之家之收費項目、項目內容及收費基準如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報經本府核定後,始得收費: (一)因特殊情況,無法依本原則收費標準收費。 (二)經本府核定後,欲變更收費項目、項目內容及收費基準。
四、本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標準,依附表規定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