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彈性上班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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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桃園縣政府實施彈性上下班制度暨處理業務之需要,期以提振
    工作士氣與提高行政效率,並改進差勤管理,本局職員每日到(退)
    勤採刷卡辨識及實施彈性上班制度,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局職員除局長、副局長或經局長核准免刷卡辨識者外,其餘職員到
    (退)勤,應一律以刷卡辨識上下班時間。

三、實施方式:免刷卡辨識人員,其到(退)勤時間仍照原(上午八時至
    下午五時)規定辦理,不在彈性上、下班實施範圍內。其餘人員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
        1.上班: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八時三十分。
        2.下班: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十七時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核心工作時間:
        1.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十三時至十
          七時。
        2.核心工作時間內,各單位同仁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應在勤。
  (三)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中午休息時間:本局局本部自十二時至十三
        時止,午休時間全體休息不併入彈性時間計算。
  (四)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辦公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上班不足上開時
        間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為曠職。
  (五)請假計算時間:
        1.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至十七時。
        2.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請假時間自八時至十二時
            ;其當日下午之上班時間不再具彈性,上班時間為十三時至
            十七時。
         (2)下午請假:下午請假半天者,八時三十分刷卡上班,下午十
            二時三十分刷卡下班;至請假三小時(含)以下者仍按小時
            請假規定。
        3.按小時請假:
         (1)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依正常上班時間八
            時起算至九時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一小時,九時零一分至十
            時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二小時,餘類推。
         (2)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全日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刷卡辨識
            上班至離局刷卡辨識下班時間(不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
            計算請假時數。

四、上、下班刷卡辨識規定:
  (一)依規定辦公時間到、退勤者,於進、出(早上八時三十分前、中
        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及下午十七時後)均須以刷卡辨識上、
        下班時間。
  (二)請假、休假、出差、公出均請事先辦妥差假手續於網路簽核,其
        須於辦公時間內到勤或提早退勤者,依實際進出時間以刷卡辨識
        ,若提早退勤或慢於時間到勤者(公出人員應刷出與刷進時間)
        ,刷卡系統將依時間顯現曠職小時。
        範例:上班卡中午卡下班卡差勤狀況08:00---17:00
        曠職8小時---12:3517:00
        上午曠職4小時08:0013:1017:00
        曠職 1小時---12:3517:008時至10時請假,請於10時以前刷入
        ,逾時以小時曠職顯示08:00 ---17:0010時至15時公出,請於
        10時以後與15時以前刷入與刷退,逾時以小時曠職顯示
  (三)因故漏未刷卡辨識同仁,如一年超過四次者,另以事假四小時計
        算。

五、加班:本計畫實施後,各單位應嚴格管制加班,並針對業務狀況,規
    定屬員彈性上班時間,如因業務需要加班者,以全日上班滿八小時,
    半日上班滿四小時後,經事先奉准指派超時工作,加班同仁於加班結
    束離局時以刷卡辨識,始得按實際刷卡辨識時數申請核發加班費,加
    班未滿一小時者不予計算,且仍應受院頒每日每月加班時數之限制。

六、刷卡機分置本局大樓二樓、三樓、四樓各一臺,若因刷卡機故障無法
    辨識,另備簽到(退)簿使用,並請通知人事室處理。

七、刷卡須親自為之,若發現有代刷卡情事,經查證屬實,除被刷者本人
    當日以曠職登記外,代人刷卡及被代刷卡者,第一次分別記過一次處
    分,再犯者視其情節加重處分。

八、新進人員報到後,先由人事室發給臨時卡刷卡,至領取磁卡時再行繳
    還。

九、忘記帶卡或因卡片毀損無法刷卡者,請至人事室登記並借用臨時卡刷
    卡,用畢後隨即歸回,其上班時間以實際刷卡時間為準。

十、磁卡遺失或毀損時,應先向人事室借用臨時卡,並繳交工本費(按實
    際工本費收繳)申請補發,一年內遺失申請補發達三次者,予以申誡
    一次(除可提出佐證資料者)。

十一、為避免人員過度集中同一時段上班,各單位於彈性時間內,宜適度
      分配上班人員,單位人員較少者,至少須有一人以上上班,從事接
      聽電話及處理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正
      常業務遂行。

十二、技工、工友得視需要參照辦理,並由行政室統一管理。

十三、本計畫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