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督導勤(業)務優劣事蹟註記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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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強化本局勤務紀律,加強督導人員勤(業)務督導效能,使督導人
    員對受督導單位同仁之優劣事蹟表現未達獎懲規定者,可達及時鼓勵
    或警告,以提振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貳、優劣事蹟標準:
  一、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優蹟乙次:
    (一)為民服務(開鎖、搶救電梯受困、送水)蹟優者。
    (二)執行各種勤務認真落實者。
    (三)消防安全查察等,有關資料按時整理完備者。
    (四)個人內務保持清潔者,足為示範者。
    (五)廳舍內外環境經常保持整潔,足為示範者。
    (六)服裝儀容整潔畢挺,足為示範者。
    (七)無線電、車輛、器材等救災裝備管理妥善,保養良好者。
    (八)勤前教育內容充實,足為示範者。
    (九)接勤人員遲到,執勤者仍堅守崗位,繼續服勤者。
  二、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優蹟貳次。
    (一)勤餘自動協勤或整理相關資料者。
    (二)處事幹練,督勤認真,著有績效者。
    (三)處置一般性事故得當,防範適宜者。
    (四)其他優良事蹟尚未達嘉獎一次以上之獎勵標準者。
  三、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劣蹟乙次。
    (一)勤務變更,未依規定在勤務分配表備註欄註明者。
    (二)勤務編排不當。
    (三)勤前教育未依規定舉行,亦未註明原因者;或勤前教育內容欠
          確實者。
    (四)參加勤前教育無故遲到者。
    (五)執行勤務,未依規定佩帶無線電,或未攜帶有關應勤簿冊者。
    (六)執行勤務,禮貌不周或態度欠佳者。
    (七)執行一般勤務,未簽出入登記簿者。
    (八)除救災、救護外,無故代簽出入登記簿,情節輕微者。
    (九)在隊人員簽出,未經主管核准者。
    (十)裝備(車輛、無線電、器材等)保養欠佳者。
    (十一)對於電話通報事項,未作適當處置,情節尚輕者。
    (十二)上級或查勤人員指示事項,未作適當處置者。
    (十三)各類簿冊或重要公文未核批,或未傳閱簽章者。
    (十四)出入登記簿、交接登記簿、工作紀錄簿、受理災害登記簿填
            寫未臻確實者。
    (十五)服裝儀容不整,情節輕微者。
    (十六)個人內務凌亂,物品散置者。
    (十七)辦公廳舍內外環境衛生欠佳者。
    (十八)經電話測試,電話禮貌欠佳者。
    (十九)其他應勤簿冊未照規定記載,各級主管對公務簿冊未能即時
            核批處理,尚未致生不良後果者。
    (二十)值班人員對於領用無線電或車輛要使保管不嚴密,尚未嚴重
            貽誤者。
  四、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劣蹟貳次:
    (一)執行勤務,逾時出勤十五分鐘以內者。
    (二)執行勤務,精神萎靡不振或工作不認真者。
    (三)受理報案,未作適當處置,未發生不良後果者。
    (四)消防安全查察及水源調查未填出入登記簿及工作紀錄簿者。
    (五)其他劣蹟尚未達申誡以上之懲處標準者。

參、上列優劣事蹟尚未達嘉獎或申誡以上之獎懲標準者,經簽報主管核定
    後,予以「優蹟」或「劣蹟」登記,累計「優蹟」達六次者即予以嘉
    獎一次;「劣蹟」六次者,予以申誡一次,「優蹟」與「劣蹟」准予
    相互抵銷,每半年定期檢討,惟總嘉獎(申誡)次數以四次以下為度
    ,若上半年「優劣事蹟註記」次數有剩餘,可累計列入下半年度辦理
    獎勵。

肆、本標準未列舉之優劣蹟事實,各級主管及勤務督導人員應循本要點之
    精神及消防人員個人勤務狀況加以督導。

伍、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