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辦理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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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
    組織登錄辦法」第四條規定之組織登錄工作,特訂定本須知。

二、登錄對象如下: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民間志願組織中,所成立之
    宗旨及從事之工作係屬「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之執行災害搶救、搜救
    、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等項目。但本府依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編組設立
    之義勇消防組織,不在此限。

三、受理機關:協勤區域為本縣轄區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申請登錄時,應向本府提出申請。

四、申請登錄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新申請登錄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附件一-二)。
        2.經政府立案或核准設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成員名冊(附件一-三)。
        4.成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訓練單位、訓練日期、課程名稱及時
          數、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及發證有效期限)。
        5.年度工作計畫。
        6.專業訓練合格證明: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團體或學校出具之
          專業訓練證明,各類專業訓練課程;屬其他類者則視組織性質
          ,由桃園縣政府登錄審查小組依據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所定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7.切結書(如附件一-四)。
  (二)前款登錄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得向本府
        檢具下列文件,申請展延三年:
        1.申請書(附件一-二)。
        2.成員名冊(附件一-三)。
        3.登錄(認證)期間複訓合格證明(訓練單位、複訓日期、複訓
          課程、複訓時數及相關資料等紀錄)。
        4.登錄證書正本。

五、本府為辦理登錄業務組成「桃園縣政府登錄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
    小組)」進行審查,其職掌、組織及會議召開等相關規定如下:
  (一)職掌:申請登錄組織或團體資格之審查、已登錄組織或團體之廢
        止、撤銷等事由(作業流程如附件一-一)。
  (二)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消防局局長擔
        任或指定,其餘委員由本府消防局遴聘相關學者、專家,或由本
        府消防局主管中派兼之;審查小組遴聘委員之任期為兩年,連聘
        得連任,委員出缺補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三)登錄類別,分為下列五類組:
        1.水域救援類組。
        2.山域搜救類組。
        3.陸域救助類組。
        4.緊急救護類組。
        5.其他類組。
  (四)審查小組於有申請登錄案件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其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六)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各委員於審查案件遇有涉自身利益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
        行迴避者,主席應請該委員迴避。

六、登錄審查合格發給之登錄證書分為下列五類:
  (一)水域救援類(水上救生、潛水救援、急流救生)。
  (二)山域搜救類。
  (三)陸域救助類。
  (四)緊急救護類。
  (五)其他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