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縣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縣災害防救政策、措施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本縣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三)本縣災害防救科技研發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四)本縣災害應變、調查相關事項之建議及諮詢。
  (五)其他相關災害防救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卅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縣副縣長兼任,
    承本縣縣長之命,綜理本會事務;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縣主任秘書兼
    任,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遴選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
    ,報請縣長派(聘)兼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

四、本會得依委員專長及實際需要編組,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
    縣災害防救會報及相關單位人員調用或派兼。
    前項工作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六、本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
    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七、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召集人得指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就
    有關事項實地調查,並提供因應措施。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兼職交通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桃園縣政府消防局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