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辦公廳舍整潔比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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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推動辦公室環境清潔衛生,展現本局為民服務新氣象,擬定
    本辦法。

二、評比期間:整潔比賽,每年計分四季,期程如左:
  (一)第一季:元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個月。
  (二)第二季: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為期三個月。
  (三)第三季: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為期三個月。
  (四)第四季: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個月。

三、評比對象:本局各分隊。

四、評比項目:(詳如評比表)
  (一)廳舍外圍環境(佔百分之十五)
  (二)辦公室部分(佔百分之三十)
  (三)寢室部分(佔百分之二十)
  (四)廚房衛浴設備部分(佔百分之十)
  (五)車庫部分(佔百分之二十)
  (六)其他(佔百分之五)

五、評比辦法:請局長、副局長、秘書、各督勤人員、人事室、行政室不
    定期前往評比,並當場依評比表項目分等級勾選累計後,逕送行政室
    彙整。各單位以三次以上評比成績加計總分後平均之(計算至小數點
    以下兩位數),成績最高者為最優,依序排名。

六、獎懲:
  (一)季評比成績前三名者,頒發優勝獎牌乙座,主管嘉獎乙次,以示
        鼓勵。評比成績最低且低於七十九分者,主管註記劣蹟二次,以
        示警惕。
  (二)連續二季獲第一名者,另頒發單位獎勵金三千元;連續二季最低
        者,主管申誡乙次。
  (三)年度廳舍最整潔獎:全年度評比成績總平均第一名,頒發獎牌乙
        座;單位獎勵金五千元。
  (四)年度廳舍整潔最進步獎:比較當年度總平均與上年度總平均,分
        數進步最多者,頒發獎牌乙座。

七、其他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