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海上漁船作業之船隻海嘯及警報傳遞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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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海嘯( tsunami)是由於海水受到衝擊式的擾動,並置換了此部分海
    水所產生一系列具有超長週期和波浪。海洋中的波浪大部分是由季節
    風或特殊氣象變化之風力作用產生,波浪週期大致在數秒至20秒之內
    ,而波長大約在數公尺至數百公尺。海嘯的週期約為幾分鍾至百餘分
    鐘,波長可超過 500公里,此使得大部分海嘯在海洋中行進時都具有
    淺水波(shallow w-aterwave)的特性,因此海嘯之速度等於重力加
    速度常數(9.8lm/sec2)乘以水深之後的開平方根值。
    當海嘯在海洋中生成後即向四方傳遞,由於波長長速數百公里,在開
    闊海面上並不容易以肉眼觀察到海嘯。在太平洋中,平均水深4000公
    尺,海嘯的前進速度大約可達秒速 200公尺(時速超過 700公里);
    如在水深 500公尺處,其速度大約可達秒速70公尺(時速約 250公里
    );如在水深 100公尺,其速度大約可達30公尺(時速約 100公里)
    ;如在水深10公尺處,其速度大約達秒速10公尺(時速約36公里)。
一、海嘯警報傳遞:
  (一)本縣轄區內海上作業船隻收至台灣區漁業廣播電台及各漁業通訊
        電台、依據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訊息後,應迅俾即採取因應
        防救措施。
  (二)本府於收到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訊息後,應迅速將海嘯警達
        訊息通知各區漁會,通知港區及附近之海上航行船隻俾即時採取
        因應防救措施。
二、海嘯警報解除:
  (一)收到台灣區漁業廣播電台及各漁業通訊電台、依據中央氣象局發
        布海嘯警報解除訊息後,應迅速將海嘯警報解除通知各區漁會,
        通知海上作業漁船及漁港內停泊漁船。
  (二)本府於收到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解除訊息後,應迅速將海嘯
        警報解除訊息利用船舶無線電通信傳遞至港區及附近之海上航行
        船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