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桃園縣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一款及
第二款基金之支出,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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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桃園縣消防人員安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適用對象如下: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消防局所屬人員,其符合待遇支給
標準所定消防危險職務加給,並直接從事消防專業工作之人員。
(二)於本府消防局實習或奉令協助執行勤務期間之中央警察大學及臺
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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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金之慰問金或補助金依桃園縣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核發基準表(如
附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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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核發之慰問金,因同一事由,再申請其他同性質慰問金者,應
予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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