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財產盤點檢核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四十一點、物品管理手冊第十九點及桃園
    縣縣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

貳、目的:
一、為健全本局財產管理制度、釐清帳務、落實產籍管理、確實掌握本局
    財產之總值總量。
二、考查各使用單位對於本局財產是否落實管理及有無確實掌握各項財產
    動態,並加強各使用單位對於財產之管理、維護及有效運用。
三、掌握本局財產的使用情況及適時調度,充分發揮其使用效能。
四、評估本局財產的堪用狀態,已逾規定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依桃園
    縣縣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財產報廢,予以適
    時汰舊換新。

參、盤點範圍及類別:包含本局管理使用之財產及物品類之非消耗品。

肆、檢核時間:於每年12月31日前實施財產盤點檢核一次。

伍、受評核單位:本局各科、室及所屬各大隊、分隊。

陸、評核項目及配分:如附「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財產盤點檢查評分表」。
一、財產之使用情形及保管維護狀況。(20%)
二、財產條碼是否正確張貼。(20%)
三、帳務與實際財產是否相符。(20%)
四、單位同仁調動或離職,是否辦理財產異動登記或全數交還。(20%)
五、是否有閒置未使用之財產。(10%)
六、財產已逾規定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是否依規定辦理財產報廢。(
    10%)

柒、檢核小組:
    由本局會計室、政風室(各派一員)及秘書室組成檢核小組,依據各
    檢核項目及配分表評定成績。

捌、評核結果:
    由秘書室依據檢核結果作成檢核報告,以書面陳報首長,並函知各受
    檢單位。

玖、獎懲規定:
一、獎勵標準:
  (一)局本部及大隊:
        1.第一名:有功人員敘嘉獎,科、室、大隊嘉獎總額 4次。
        2.第二名:有功人員敘嘉獎,科、室、大隊嘉獎總額 3次。
        3.第三名:有功人員敘嘉獎,科、室、大隊嘉獎總額 2次。
  (二)各分隊:
        1.第一名:有功人員敘嘉獎,分隊嘉獎總額 6次。
        2.第二名:有功人員敘嘉獎,分隊嘉獎總額 5次。
        3.第三名:有功人員敘嘉獎,分隊嘉獎總額 4次。
        4.第四名:有功人員敘嘉獎,分隊嘉獎總額 3次。
        5.第五名:有功人員敘嘉獎,分隊嘉獎總額 2次。
        6.第六名:有功人員敘嘉獎,分隊嘉獎總額 1次。
  (三)本局執行本計畫有功人員:得酌予行政獎勵。
二、處分標準:未達評核成績總分六十分者,其單位主管於局務會議提出
    改進措施簡報。

拾、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而不能按受期程檢查之單位,得於預定盤
    點期程結束後,另行訂定日期辦理。

拾壹、本計畫經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