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消防人員安全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桃園縣消防人員安全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依桃園縣消防
    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桃園縣消
    防人員安全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基金之運用。
  (二)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執行。
  (三)審議本基金之年度預算及決算。
  (四)其他消防人員慰問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主任委員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消防局
    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二名由本府消防局副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消防局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災害搶救科科長、火災預防科科長、
    整備應變科科長、減災規劃科科長、緊急救護科科長、火災調查科科
    長、教育訓練科科長、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任、秘書室主任、會計室
    會計主任、政風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擔任。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主任秘書擔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本會事務,並設業務及會計二組,業務組組長由災害搶救科科長
    兼任,會計組組長由會計室主任兼任,組員由各組組長遴選適當人員
    報請執行秘書派兼。

五、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工作人員表現優良者,年終得由機
    關辦理行政獎勵。

六、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得指定
    其中一名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皆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
    主任委員指定一名委員代理之。
    第一項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