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工作,提
升施政效能,達到興利防弊功能,設置本局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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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掌理事項:
(一)審議本局內部控制制度建置或修正事項。
(二)辦理本局內部控制作業教育訓練。
(三)檢討強化本局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四)整合檢討本局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五)參採各權責機關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或跨職能整合作業範例,
訂定本局內部控制制度。
(六)督導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工作。
(七)其他有關本局內部控制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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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事項涉及內部控制缺失者,應列為優先檢討改善範圍:
(一)監察院彈劾、糾正、糾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件。
(二)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針對桃園市總決算審核報告建議改善事項
。
(三)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事項。
(四)桃園市政府廉政會報及各機關廉政會報所提議題。
(五)近期外界關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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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襄理本局會計業務副局長
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局內部各單位主管、各分局副分局長及
本局各警察大隊(隊)副大隊(隊)長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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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
前項會議,得指定本局各單位或所屬機關提報內部控制作業落實執行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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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結束後,由幕僚單位將會議紀錄專案簽報局長,並通知各
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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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得視需要設工作分組,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擔任各工作分組
組長,負責辦理各分組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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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會計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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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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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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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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