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民眾交通安全及預防犯罪
    觀念,確保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推展相關宣導活動,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立案之市內各級人民團體。
    (二)經合法立案且總會址設於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境內達六個
          月以上,或在本市內設立分級組織或分支機構之人民團體。

三、人民團體辦理下列活動者得申請補助:舉辦交通安全、防搶、防詐欺
    、防竊盜等四項之宣導活動或研習課程者。

四、本補助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日止受理,應於活動開始一個月
    前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
    (二)活動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一)
    (三)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二)
    (四)立案證書影本。
    (五)現任團體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影本。
    (六)團體簡歷。(如附件三)
    (七)經費補助表。(如附件四)
    (八)活動流程表(或研習課程表)
    (九)講師名單。(如附件五)
    前項檢附文件,無論給予補助與否,均不予退還。

五、申請補助採事前審查為原則;申請案件由本局業務承辦單位辦理審核
    ,並經本局局長核定,對於未依規定備齊文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
    理。但申請者檢送資料缺漏,而其情形得以補正,由本局以書面及電
    子郵件通知補正,自通知日翌日起七日內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案之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函知申請者。

六、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須以交通安全、防搶、防詐欺、防竊盜等四項為主題之宣導活
          動、專題演講、研習課程。專題演講、研習課程者,須達四小
          時以上,始得申請。
    (二)依計畫及活動性質、人數、經費概算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
          於活動總經費百分之六十內,每案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為原則。
    (三)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
          定者,本局除撤銷補助或收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停止補助
          一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四)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不得變更計畫,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無
          法辦理時,應函報本局重新核辦。
    (五)如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時,申請時應明列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該機關申請補助項目之金額。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同一申請人民團體,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七)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低於申請總經費時
          ,得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八)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九)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活動計畫內容僅係國內外旅遊觀摩、聚餐、發放紀念品、純
            屬會務性或僅係會員大會活動者。
          2.已接受本局補助之案件尚未完成經費核銷者。
    (十)新立案之人民團體會務運作需滿六個月,始得申請補助。
    (十一)補助項目及上限基準如附表。

七、受補助人民團體辦理之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
    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補助」及「廣告」字樣。

八、經費核銷方式:
    受補助人民團體應於活動執行完畢翌日起三十日內,檢具下列資料辦
    理核銷
    (一)機關同意函。
    (二)撥款同意書。(如附件六)
    (三)領據正本。(如附件七)
    (四)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如附件八)
    (五)經費總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九)
    (六)原始支出憑證(受補助金額應檢附單據正本,餘得檢附影本,
          並分項粘貼於粘貼憑證)。(如附件十)
    (七)執行成果概況表(活動照片至少6張,足資證明活動人數及辦理
          型式等)。(如附件十一、附件十二)

九、各補助事項之督導及考核作業如下:
    (一)申請案件經本局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覈實辦理,如遇有不可
          抗力之因素變更計畫者,應報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
          同意擅自變更者,不予補助。
    (二)前款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由受補助人民團體自行負擔。
    (三)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
          辦法」及「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憑
          證並依規定保管十年。
    (四)活動執行期間,本局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考核實際執行情形。
          (如附件十三)

十、本要點之補助經費由本局編列之預算支應,並於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
    時,不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