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確保環境品質,維護同仁健康,落實辦公處所管理,提升工作效率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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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辦公廳舍,係指本局、各警察大隊(隊)、各分局、各分
駐(派出)所、交通分(小)隊及其他各外置單位,公務上使用之全
部房屋及其庭院、隙地、通路、走廊、圍牆、水溝及四周鄰接地區等
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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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清潔競賽,係以「行政院辦公處所管理手冊」第六章第五
十一點至第七十六點規定為範圍,並得視季節及衛生狀況增刪競賽評
比項目。
前項競賽項目應併同評比時程,於評比一週前通知各參與單位;但為
因應本要點第四點第三款之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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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潔競賽得於下列時日前擇日舉行:
(一)農曆春節、國慶日。
(二)國家清潔日(週、月)。
(三)正、副元首、院長等重要人士蒞局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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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潔競賽視清潔範圍及外置單位數,分組並得分階段實施。
(一)甲組:本局各警察大隊(隊)、科、室、中心。
(二)乙組:各分局組、室、中心、隊及所在地分駐(派出)所、交
通分(小)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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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清潔競賽應指定幹部帶隊,並組成評核小組現地實施評核:
(一)甲組:由業務副局長(或指定人員)率領,並由本局秘書室及
各單位輪派三至五員組成。
(二)乙組:由各分局指派三至五員組成。
為求公平起見,評核小組成員所屬單位列入評核,但不計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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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清潔競賽各組績優(劣)單位、承辦單位等,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規定辦理獎勵(懲處)。
(一)甲組:
1.績優單位:取績優前三分之一,且成績八十分以上者。第一
、二名:嘉獎五人次;其餘績優單位:嘉獎四人次,工友優
先敘獎。
2.績劣單位:經評核成績為五十九分以下者,承辦人、工友各
申誡一次。
3.承辦單位:承辦人員嘉獎二次、實際督導與評核人員各嘉獎
一次。
(二)乙組:
1.績優單位:取績優前三分之一,且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單位
主管、承辦人各嘉獎一次。
2.績劣單位:經評核成績為五十九分以下者,單位主管、承辦
人各申誡一次。
3.承辦單位:承辦人員嘉獎二次、實際督導與評核人員各嘉獎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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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清潔競賽應於評核完成後,併同優劣事蹟通報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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