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使用自然人憑證處理公務管理規範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識別登入本局智慧地方稅務服務平台之使用者身分,落實資訊系統
    安全管理,特訂定本規範。

二、適用對象
    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本局智慧地方稅務服務平台處理公務之同仁。

三、憑證申請作業
  (一)新到職人員由人事室於報到時通知申辦並確認辦竣。
  (二)憑證有效期限及期限屆滿之處理
        1.憑證有效期限為 5年。
        2.憑證有效期限到期前60日,可分別採線上或自行至戶政事務所
          辦理展期,憑證展期期限為 3年,並以 1次為限。
        3.憑證到期日後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換發新憑證。
  (三)為利同仁重新申辦憑證,得集體由人事室協調戶政事務所工作人
        員至本局辦理發卡。
  (四)憑證申請費用均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四、憑證保管作業
    同仁平時應妥為保管自然人憑證卡片,並注意 PIN碼設定強度,以提
    升自然人憑證使用之安全性。
    當同仁離開座位時,應將自然人憑證以適當方式妥善保管,不得相互
    借用。

五、臨時憑證申請作業
  (一)同仁忘記攜帶憑證或憑證毀損者,請至本局智慧地方稅務服務平
        台線上申請臨時憑證,臨時憑證有效期限為申請當日。
  (二)臨時憑證申請,每人一年內不得超過 3次,如因而影響業務列入
        年終考核。

六、本規範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