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提供線上即時查調稅務電子文件服務,透過跨機關橫向整合,提升行
政效率與服務品質,避免民眾往返各機關申辦相關文件,增進本市服
務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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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
(一)適用對象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稱使用機關)因公務需要查調之人
員。
(二)作業範圍
以自然人憑證登入本局跨機關查調系統,線上查調納稅義務人之
房屋稅稅籍證明書及房屋稅繳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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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及管理程序
(一)使用者
1.限申請與使用
(1)使用機關人員,因公務需要查調稅務資料時,應填寫「跨機
關查調系統權限申請表」(如附件 1),經使用機關首長核
可後,以公文方式函送本局,經本局審核同意後,配賦使用
者使用權限。
(2)使用人員職務異動或離職時,亦應填寫「跨機關查調系統權
限申請表」,向本局申請權限異動或註銷。
(3)經核准使用人員之自然人憑證不得借予他人使用或共用,並
善盡保管職責。
(4)使用機關申請核准之稅務查調連結作業,如已無查調需求者
,應函請本局終止連結作業。
2.稅務資料查詢及應用
(1)使用人員應依公務需求查調稅務資料或列印相關文件,並應
逐案輸入公文案號及事由,以作為查調依據。
(2)查調之稅務資料非經本局許可,禁止以他法塗改、變造或擷
取,且不得為公務外之應用。
3.稅務資料保存與銷毀
(1)查調完成後,稅務紙本資料,應隨文歸檔並妥善保管,不得
外流、任意複製或移作其他用途,如不需存查,應逕行銷毀
。
(2)稅務電腦資料應於完成公務後逕行刪除,並定期清查,以保
護民眾個資安全,避免遭不當存取利用。
(3)儲存於可攜式媒體之資料,使用完竣且無保存必要,應辦理
消磁或銷毀作業。
(二)系統管理者
1.系統管理者接獲使用機關申請使用本系統查調稅務資料時,會
請本局權責單(即申請查調項目所屬業務單位)審核同意,並
經局長核可後始配賦權限。
2.系統管理者應建立准配賦權限之使用者名冊,妥善管理,系統
管理者職務有異動時列入移交。
3.系統管理者應每年辦理權限清查,並將清查結果彙整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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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稽核作業
(一)使用機關定期辦理內部稽核
1.使用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稽核,每月列印「查調紀錄清單」,
抽查使用者之查調案件是否係因公務需要及查調資料是否相符
,每月抽查比率應至少 3%,另查調總數10筆以內者應全數查
核。
2.稽核資料應保留 3年備查,遇有異常查調情事,使用機關內部
稽核人員應會同使用機關政風單位共同調查並做成紀錄。
(二)本局定期辦理外部稽核
本局資訊科應會同政風室及申請查調項目所屬業務單位,每年至
少 1次對使用機關及其轄屬機關辦理外部稽核,稽核紀錄應保留
3 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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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料保密規定
未依本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操作,致系統損壞或使機關、民眾權
益受損者,應簽報局長依規定懲處,如有不當使用、資料外洩或違法
者,應依法負民、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依其
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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