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房屋稅條例。
    二、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三、財政部頒「房屋稅稽徵作業手冊」、「財稅資訊處理手冊–房屋
        稅」。
    四、其他相關法令。

貳、目的:提升房屋稅課稅資料自動化作業效率,健全房屋稅籍管理。

參、主辦單位:房屋稅科及各分局房屋稅股。

肆、協辦單位:資訊科。

伍、作業時間:全年度經常性辦理。

陸、本要點所稱之自動化作業,指本局依「房屋稅及地價稅外業清查作業
    整合系統」(以下簡稱外業清查系統),將房屋稅籍冊影像掃描建檔
    完成,透過影像管理伺服器,介接至外業清查系統,可供資料連結至
    申辦台及行動設備,以實施房屋稅系統全面自動化。

柒、自動化作業項目分為平時作業與清查作業:
    一、平時作業
        (一)稅籍設立
              1.房屋稅承辦人員依據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新、增、改建房
                屋資料或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通報之營繕資料,登錄
                於房屋稅籍主檔並繪製平面圖後,列印房屋稅籍紀錄表
                、平面圖及相關附件等資料經陳核後,掃描並上傳至房
                屋稅外業清查系統,以利查詢及清查運用。
              2.房屋稅籍紀錄表及平面圖應裝訂於房屋稅籍冊中並置於
                各單位房屋稅業務庫房永久保存,日後除整戶註銷房屋
                稅稅籍外,不再釐正或更新。
        (二)稅籍釐正及維護
              1.房屋部分拆除、焚毀、坍塌、使用情形變更、增改建、
                錯誤更正、資料釐正等異動,承辦人員應釐正房屋稅籍
                主檔,房屋面積如有異動,應更新掃描外業清查系統平
                面圖資,並於稅籍備註欄登錄異動日期、文號及異動原
                因等,並列印稅籍備註欄畫面陳核。
              2.因買賣、贈與、典權、分割、交換、占有等房屋移轉申
                報契稅案件而異動納稅義務人名義者,異動資料由地方
                稅資訊應用系統- 房屋稅之「稅籍歷史主檔查詢」或契
                稅之「契稅建檔及異動」功能查詢,由資訊科定期執行
                契稅申報案件回註至房屋稅稅籍主檔。
              3.特殊案件:如未辦建物保存登記房屋,因繼承申請變更
                納稅義務人名義之異動案件、法院判決(調解)或稅籍
                爭議等特殊案件,承辦人員應釐正房屋稅籍主檔,並於
                稅籍備註欄登錄異動日期、文號、異動原因等,並將申
                請書、繼承系統表及分割協議書、判決(調解)書或簽
                呈等相關附件,掃描至外業清查系統。
        (三)稅籍註銷:
              房屋拆除整戶註銷案件,應將註銷原因、日期及文號註記
              於房屋稅籍紀錄表,掃描並列印更新後之外業清查系統圖
              資,經陳核完竣,於外業清查系統變更圖資狀態為「註銷
              」,並註銷地方稅資訊應用系統之房屋稅稅籍主檔。
        (四)資料管理及運用
              1.稅籍歷史主檔(包括中文、數字檔)、持分歷史主檔、
                稅籍備註欄登錄資料及平面圖檔案,應納入本局電子化
                檔案永久保存並定期備份。
              2.納稅義務人或相關單位函詢查調課稅資料時,除可調閱
                房屋稅籍冊外,亦可經由地方稅資訊應用系統–房屋稅
                系統之稅籍主檔或至外業清查系統–房屋稅申辦台之房
                屋稅影像檔管理項下查調。
    二、清查作業
        (一)前置作業
              清查人員運用外業清查系統執行清查任務時,須先行申請
              清查稅籍資料匯出作業,並利用系統程式經房屋稅股長審
              核核准後,方可下載清查資料檔案至行動設備,俾執行離
              線清查作業。
        (二)清查及結果回報
              清查人員實地清查結果與房屋稅籍資料及平面圖檔比對不
              符者,可直接於行動設備或回辦公處所後,於外業清查系
              統–房屋稅申辦台辦理清查結果稅籍資料之新增、註銷、
              釐正及繪製更新平面圖等作業。
        (三)清查人員結束每次清查作業後,應將行動設備或於外業清
              查系統–房屋稅申辦台內清查資料檢核無誤後匯回地方稅
              資訊應用系統–房屋稅系統,更正房屋稅籍主檔、稅籍備
              註欄註記及更新清查資料檔等。
        (四)清查結果房屋有新建、增建、改建、部分拆除及使用情形
              變更等,應按其異動原因,依柒、一、(一)至(三)辦
              理稅籍主檔釐正、稅籍備註欄註記陳核及圖資上傳或更新
              等作業。
    三、管制作業:
        (一)行動電腦、帳號密碼及稅籍資料之保管與使用規定,應遵
              照稅捐稽徵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本局外業清查行動設備
              使用管理規範辦理。
        (二)備份管理
              為防範圖資及相關稅籍資料損毀,應定期執行系統、資料
              及紀錄之備份,備份工作由資訊人員統籌規劃及執行。
    四、稽核作業:
        (一)資訊科:
              1.按月產製「房屋稅籍資料匯出行動裝置紀錄表」,交總
                、分局房屋稅股承辦人員自行檢核,經陳核後送回資訊
                科備查。
              2.按月產製前一月份「房屋稅新設籍無平面圖檔清冊」,
                派送房屋稅股自行檢核外業清查系統圖資建檔情況,經
                陳核後留存備查,俾利稅籍影像之完備。
              3.「房屋稅籍資料匯出行動裝置」應列入資訊安全管理內
                部稽核工作計畫執行稽核工作。
              4.每年度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工作計畫所訂清查期間
                結束後,發現房屋稅外業清查系統如有已匯出行動端,
                逾期未匯回稅籍案件,通知行動電腦使用人執行匯回作
                業。
        (二)內部業務檢查:
              總分局房屋稅股長,按資訊科產出「房屋稅籍資料匯出行
              動裝置紀錄表」及「房屋稅新設籍無平面圖檔清冊」,上
              、下半年至少各選案抽核 1次,抽核比率不得低於1%,抽
              核課稅主檔、稅籍備註欄註記或平面圖掃描情形,並填報
              抽核紀錄表(如附件),本項作業情形並列入本局內部業
              務檢查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