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緊急突發事件處理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貳、目標:為保障納稅義務人及本局員工權益,及維護本機關財產設備安
    全,降低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確保稽徵業務順利推動,藉以達到全
    面提昇服務品質之目標。

參、事件態樣:
    一、稽徵業務方面: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利害關係人等,因不服
        本局稅捐處分及對稽徵程序、稅務法規的認知產生分歧,進而以
        個人或集體之行為至本局抗爭,干預本局業務之正常推動影響本
        局形象者。
    二、公務秩序方面:因人為故意、過失或不當使用,造成本局財產、
        資料之毀損滅失或危害人身安全,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及本局組
        織運作者。
    三、投放易燃物或爆裂物方面:不法份子將易燃物、爆裂物以信件、
        包裹或其他日常用品作偽裝,利用投擲或送達等方式,破壞本機
        關者。
    四、不可抗力因素方面:因颱風(水患)、地震、戰亂等不可抗力因
        素,致威脅本局財產、資料或滯留人員之安全及影響納稅義務人
        權益者。

肆、人員編組
    一、為處理緊急事件,成立危機處理小組(附件 1),在總局由局長擔
        任召集人,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兼總指揮,另於總指揮下設執行
        秘書,由主任秘書擔任,並由局長或副局長擔任危機處理小組之
        發言人。危機事件之處理,原則上由總指揮依事件之性質,遴選
        單位之主管為組員,必要時可結合防護團以補不足;總指揮因故
        無法執行時,由召集人擔任指揮之工作;召集人、總指揮均無法
        任事時,則由執行秘書負責全般事宜。
    二、本局所屬三分局之危機處理小組,由各分局之主任擔任召集人兼
        總指揮(遇有危機狀況,亦應通報總局執行秘書),組員則由主
        任自行遴選。

伍、建立通報系統
    一、各突發事件發生時,現場人員或權責單位,應即依本局突發事件
        通報系統(附件 2)循序通報;事件緊急時,得同步通知召集人、
        副召集人及各相關權責單位,以及時掌控狀況,採取因應措施,
        避免危害擴大。
    二、危機管理指揮中心之設立:發生突發事件時,為方便訊息傳遞,
        原則上以總局及所屬三分局之會議室作為指揮中心,以求有效掌
        握全般狀況,迅速做出適當的判斷。
    三、接見陳情請願或抗爭代表時,亦可以危機管理指揮中心(如會議
        ),作為雙方溝通意見的場所。

陸、實施要領
    一、為有效處理緊急突發事件,小組成員應針對易生爭執或衝突之事
        件,蒐集相關案例,研究其處置方式,從中吸取經驗,並就案例
        進行不定期演練,以熟悉應變處理程序。
    二、突發事件發生時,發生之單位應迅速於30分鐘內,通報本小組;
        此時,執行秘書應蒐集爭執事件之相關資料,提供召集人、副召
        集人研判引發衝突的可能原因,及研擬回應措施並加以執行。
    三、各單位應掌握突發事件之發展狀況,提供發言人即時完整之資訊
        ,以備媒體採訪;並儘可能安撫陳情、抗爭的民眾,避免激化其
        情緒。
    四、遇大規模之陳情抗爭、投擲爆裂物或重大災變,非本局可單獨處
        理者,電請警察機關派員支援,並將現場狀況以電話、傳真或E-
        mail方式通報上級機關。有關後續狀況之反映亦同。
    五、有關影響民眾權益之危機事件,各單位均應審慎處理,如妨害公
        務執行者,並知會政風室。
    六、發言人應以誠懇的態度面對民眾,不斷協調溝通,並注意用字遣
        詞,盡量避免使用情緒性字眼;應以理性、沉著的應對方式,審
        慎面對媒體及群眾。對於重大危安事故,應主動發布新聞稿,使
        社會大眾能知曉事件始末,避免以訛傳訛,造成機關整體形象受
        到損害。

柒、處理方式
    一、危機發生時,總指揮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危機處理會議,研議處
        理原則及解決方案。
    二、屬稽徵業務方面:
        (一)納稅義務人親自或率同他人至本局辦公處所,以肢體、言
              語或他法,脅迫、攻擊本局同仁致影響公務者,現場人員
              或權責單位應即趨前安撫、帶離衝突現場並安排座談,由
              股長以上之主管,針對業務或程序規定,誠懇、委婉的向
              其說明,藉以瞭解訴求重點,並在權限範圍內妥慎處理。
        (二)集體抗爭者,請其推派代表,由權責單位接待至適當處所
              ,進行協談,並就近提供場地、茶水及書報,安置其餘人
              員。並針對協談一旦破裂,所可能產生的另一波衝突,進
              行先期規劃。
        (三)所訴求或抗爭事件,非屬本局權限範圍,應由相關業務主
              管或發言人出面說明,並主動與相關權責單位聯繫,由當
              事人或抗爭群眾推派代表,先行與該權責單位電話溝通,
              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四)納稅義務人不服本局之核課或稽徵程序,採取消極的聯合
              抵制策略者,應主動派員進行瞭解,並與之協商,盡量取
              得共識,化解危機;如有民意代表介入者,應即通報本局
              之府會連絡員,了解實際狀況,先行溝通,擬定改善或替
              代方案,必要時,安排局長或副局長與抗爭團體代表面對
              面協談。
    三、屬公務秩序方面:
        (一)毀損、滅失或不當使用本局財產及資料者:先通報警察機
              關處理,並配合查明損壞程度;對於毀損、滅失之檔案資
              料,應運用備份檔案迅速重建。
        (二)危害人身或機關安全者
              1.發現有醞釀陳情、請願、抗爭情事者,應深入瞭解人數
                、事由、時間、地點,及早協調並妥為疏處,以為因應
                。
              2.若陳情人已到辦公場所,則現場同仁應即刻通知單位主
                管,單位主管除依突發事件通報系統通報外,應以誠懇
                態度接待,如人數眾多時,應請其推派代表,安排至適
                當場所進行協談,為有效處理不理性民眾於辦公場所喧
                嘩、滋擾,請參照「本局疏處不理性民眾滋擾衝突事件
                作業說明」(附件3)辦理。
              3.本局同仁外出稽查時,若於稽查現場發現人身安全遭受
                威脅時,應冷靜應對,迅速離開現場,避免與其發生正
                面衝突。
    四、屬爆裂物方面:
        (一)任何人員發現或接獲可疑爆裂物,必定「不碰他,不動他
              」,以免誤觸開關引發爆炸,造成人員的傷亡,並通知上
              級機關及政風室。
        (二)可疑爆裂物放置地點,應迅即撤離員工,畫出警界區,嚴
              禁任何人員接近,並將附近之易燃(爆)物品搬離,關閉
              電源總開關,並打開所有門窗。
        (三)迅速通知警察機關派遣防爆人員前來處理,在防爆人員抵
              達前,由政風室協同防護團人員,利用附近可吸收震波的
              物品(如輪胎、沙袋、棉被、毯子、枕頭等)圍砌爆裂物
              ,以減低爆炸威力。
        (四)政風室及防護團人員,應仔細查看附近有無類似或其他可
              疑爆裂物品。
    五、屬不可抗力方面:
        (一)發生地震、水災、火災、地層下陷、戰爭等事件、因而威
              脅本局財產、資料或滯留人員之安全時,當市政府宣布停
              止上班上課時,如值班人員無法到勤時,由危機處理小組
              成員中之緊急聯絡人視狀況到本局辦公室瞭解狀況並通報
              危機處理小組總指揮(由副召集人向召集人報告本局現況
              再決定後續作為);如災害已造成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時,
              危機處理小組成員,應即刻至指定地點(如總局會議室)
              集合,各單位應隨即指派人員,以人工方式逕行通報總指
              揮。
        (二)本局財產、資料、檔案遭受毀損,本局各防護團人員,應
              即停止一切差假向指定地點集合,依分配任務進行搶救措
              施,如確因故不能參加時,應由所屬主管另派候補人員代
              替。災變事件危及辦公房舍或人員安全時,防護團應協助
              在場人員疏散至安全地點。
        (三)因災害造成電力中斷,或配合救援行動採取斷電措施時,
              秘書室或分局總務人員應密切與電力公司聯繫,掌握停、
              供電狀況。
        (四)災情陳報與善後發生不可抗力之突發事件時,各單位應將
              災情預估及處理情形,提報危機處理小組,供召集人參考
              。突發事件解除後,資訊科應即辦理電腦災變回復作業,
              完成系統重建,危機處理小組亦應召開檢討會,檢討災變
              處理過程、研議重建事宜。

捌、本要點奉核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