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公文線上簽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行政院99年1月25日函頒「電子公文節能減紙推動方案」。

二、目的
    為統一實施公文線上簽核作業方式,提升行政效率及達成減紙目標。

三、作業原則
    (一)機關公文得採線上簽核,將公文之處理以電子方式在安全之網
          路作業環境下,採用電子認證、權限控管或其他安全管制措施
          ,並在確保電子文件之可認證性下,進行線上傳遞簽核作業。
    (二)簽核公文應確保簽章與簽核文件之不可否認性,並應詳實記載
          相關事項如下:
          1.可標示公文時效性。
          2.應詳實記錄各會簽意見。
          3.應詳實記錄各陳核流程人員之修改與批註文字。
    (三)承辦人員擬辦案件時,應注意前後關聯案件陳核方式之一致性
          ,前後關聯案件引用原則如下:
          1.前案為紙本簽核,後案為線上簽核者,承辦人員應將前案紙
            本文掃描成電子檔,以電子檔方式夾帶,作為後案公文附件
            ,並供後案引用。
          2.前後兩案皆為線上簽核者,應提供前案檔案聯結資訊。
          3.前案為線上簽核者,後案為紙本簽核者,得列印前案公文內
            容、簽核流程及簽核意見。
    (四)承辦人員應注意附件檔之命名應與內容具關聯性,各簽核點人
          員若有內容異動,應附加版本資訊於附件檔名稱。
    (五)簽核過程中,線上簽核與紙本簽核得互相轉換,惟需退回原承
          辦人員重新辦理。
    (六)可實施線上簽核之公文類型:
          1.保存年限10年以下。
          2.公文含附件合計10頁以下。
          3.附件檔案10MB以下(MB:百萬位元組)。
          4.附件須可掃描。
    (七)不適用線上簽核之公文類型:
          1.密件公文(含解降密公文)。
          2.附件為實體、須用印或無法掃描。
          3.訴願案件、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採購案件及其他依法
            令規定須以紙本辦理者。
          4.公文案情複雜或經單位主管認定須採紙本簽核方式辦理者。
          5.民眾來文不列入線上簽核。

四、作業方法
    (一)公文承辦人、審核、決行及文書人員,均應使用有效期限內之
          自然人憑證,以做為線上公文之電子簽章使用。
    (二)電子收文採線上簽核作業方式:
          1.採線上簽核之電子來文經收文人員分文,不再列印紙本。
          2.經公文承辦人判定不符實施線上簽核要件,則由承辦人自行
            列印並點選轉紙本陳核。
    (三)紙本來文轉線上簽核作業方式:
          1.紙本來文經判定為可實施線上簽核者,則由收文人員予以掃
            描後循公文流程分文,來文的紙本及附件併送交承辦人員;
            經判定為不適用線上簽核者,則仍以紙本分文。
          2.紙本來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者,各單位
            得自行判定其紙本來文是否有重覆歸檔之必要,自行判定保
            存年限及自行保管;惟涉及個人權益或法律信證維護及行政
            程序稽憑事項之機關間行文及非屬機關間之紙本來文,經改
            為線上簽核辦畢者,其紙本來文仍需歸檔管理。
    (四)承辦人員擬辦案件時,依簽會流程,各簽核點人員得依實際需
          求進行簽會流程調整;設定會辦流程時,得視需要設定回傳承
          辦人員進行意見彙整。
    (五)各簽核點人員、繕校人員,對其文稿內容異動與否,均應採電
          子憑證進行簽章,以明責任。公文實施線上簽核函稿完成核決
          ,倘公文內容有異動,應由承辦人員清稿後再發文。
    (六)各層級人員每天應隨時檢查承辦、待批或受會辦等之線上簽核
          案件,以即時處理公文。
    (七)相關人員於請假前,應於線上簽核資訊系統中啟用代理人機制
          ,以避免延宕案件處理時程。

五、本要點未規範者,適用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手冊」、「文書及檔案管
    理電腦化作業規範」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六、本要點於奉核定後實施,得視需要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