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為處理本局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審議小組(以
    下簡稱國賠小組),其作業應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國賠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請求賠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請求賠償事件之協議事項。
    (三)關於求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之審議事項。

三、國賠小組置主任委員 1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兼任,委員5至7人,除
    法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外,由法務科簽請局長遴派適當人選兼任,委
    員異動時亦同,並由人事室發布人事命令。行政作業,則由法務科行
    政救濟股兼辦。

四、國賠小組視請求賠償事件之受理情況不定期開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 1人為主席。其餘委員應
    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五、國賠小組所為決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並於議決後3日內陳局長核定。

六、國賠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法務科編列預算支應。

七、國賠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

八、國賠小組行文時,以地方稅務局名義行之。

九、國賠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