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處理本局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審議小組(以
下簡稱國賠小組),其作業應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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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賠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請求賠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請求賠償事件之協議事項。
(三)關於求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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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賠小組置主任委員 1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兼任,委員5至7人,除
法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外,由法務科簽請局長遴派適當人選兼任,委
員異動時亦同,並由人事室發布人事命令。行政作業,則由法務科行
政救濟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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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賠小組視請求賠償事件之受理情況不定期開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 1人為主席。其餘委員應
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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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賠小組所為決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並於議決後3日內陳局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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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賠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法務科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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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賠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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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賠小組行文時,以地方稅務局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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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國賠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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