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災害防救法施
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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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苗栗縣災害防救委員會為本縣災害防救會報之幕僚單位,並兼具統合
各局(室)有關災害防救業務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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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苗栗縣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定。
(二)關於協助各機關(單位)應變、復原作業及搶救之標準作業流程
擬定事項。
(三)關於促進災害防救相關設置要點之訂定事項。
(四)關於協調、整合災害防救業務事項。
(五)關於本縣及各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協調、追蹤、評估事項
。
(六)關於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治之應變訓練、教育宣導事項。
(七)關於舉辦區域性之演習及協調督導災害預防措施或各局室研究計
畫之設計與執行事項。
(八)關於預警、通報、通訊及決策系統之建立與支援事項。
(九)關於災害防救資訊體系之建立、應用事項。
(十)關於災害潛勢分析之推動事項。
(十一)關於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與災害境況模擬之推動事項。
(十二)關於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檢討事項。
(十三)關於災後復原重建措施之訂定與業務執行之推動事項。
(十四)關於編印災害緊急應變人員資料及作業手冊事項。
(十五)關於平時緊急物資之準備、設置或貯存事項。
(十六)關於災害時之緊急調度、支援或與業務相關之總務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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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設減災規劃、管考協調、資訊資料、整備訓練、應變復建、總務
後勤等任務分工,分別辦理第三點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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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委員30人,其中 1人為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承縣長之命
,綜理本會事務;副主任委員 1人,由主任秘書兼任,襄助會務。其
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報請縣長指定下列局室首長 1人兼任:
(一)本府民政局
(二)本府財政局
(三)本府建設局
(四)本府教育局
(五)本府社會局
(六)本府農業局
(七)本府工務旅遊局
(八)本府地政局
(九)本府人事室
(十)本府行政室
(十一)本府主計室
(十二)本府政風室
(十三)本府研考室
(十四)苗栗縣警察局
(十五)苗栗縣消防局
(十六)苗栗縣衛生局
(十七)苗栗縣文化局
(十八)苗栗縣環境保護局
(十九)苗栗縣稅捐稽徵處
(二十)苗栗縣後備司令部
(二十一)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第32大隊
(二十二)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苗栗營運所
(二十三)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二十四)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天然氣事業部營業處
(二十五)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
(二十六)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營運處
(二十七)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
(二十八)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二十九)臺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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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置執行長 1人,由兼任本會副主任委員之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副執行長 1人由消防局長兼任、執行秘
書 1人由消防局災害管理課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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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會議每 3個月舉行 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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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辦理相關人事、會計、庶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均由消防局災害管
理課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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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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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其組織由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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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災害防救委員會編組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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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編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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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額│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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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 │1 │由副縣長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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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委員│ │1 │由主任秘書兼任 │
├─────┼──┼──┼───────────────┤
│委員 │ │28 │由有關局室首長兼任 │
├─────┼──┼──┼───────────────┤
│執行長 │ │1 │由兼任本會副主任委員之主任秘書│
│ │ │ │兼任 │
├─────┼──┼──┼───────────────┤
│副執行長 │ │1 │副執行長一人,由消防局長兼任。│
├─────┼──┼──┼───────────────┤
│執行秘書 │ │1 │執行秘書一人,由消防局災害搶救│
│ │ │ │(管理)課長兼任。 │
├─────┼──┼──┼───────────────┤
│工作人員 │ │6 │由消防局災害搶救(管理)課相關│
│ │ │ │業務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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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之組織及員額另訂之,不佔本會員額
。
二、本會所需人事、會計、庶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由本府派員兼
辦,不佔前述編組表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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