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災害防救法施
    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苗栗縣災害防救委員會為本縣災害防救會報之幕僚單位,並兼具統合
    各局(室)有關災害防救業務之功能。

三、苗栗縣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定。
  (二)關於協助各機關(單位)應變、復原作業及搶救之標準作業流程
        擬定事項。
  (三)關於促進災害防救相關設置要點之訂定事項。
  (四)關於協調、整合災害防救業務事項。
  (五)關於本縣及各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協調、追蹤、評估事項
        。
  (六)關於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治之應變訓練、教育宣導事項。
  (七)關於舉辦區域性之演習及協調督導災害預防措施或各局室研究計
        畫之設計與執行事項。
  (八)關於預警、通報、通訊及決策系統之建立與支援事項。
  (九)關於災害防救資訊體系之建立、應用事項。
  (十)關於災害潛勢分析之推動事項。
  (十一)關於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與災害境況模擬之推動事項。
  (十二)關於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檢討事項。
  (十三)關於災後復原重建措施之訂定與業務執行之推動事項。
  (十四)關於編印災害緊急應變人員資料及作業手冊事項。
  (十五)關於平時緊急物資之準備、設置或貯存事項。
  (十六)關於災害時之緊急調度、支援或與業務相關之總務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四、本會設減災規劃、管考協調、資訊資料、整備訓練、應變復建、總務
    後勤等任務分工,分別辦理第三點所列事項。

五、本會置委員30人,其中 1人為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承縣長之命
    ,綜理本會事務;副主任委員 1人,由主任秘書兼任,襄助會務。其
    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報請縣長指定下列局室首長 1人兼任:
  (一)本府民政局
  (二)本府財政局
  (三)本府建設局
  (四)本府教育局
  (五)本府社會局
  (六)本府農業局
  (七)本府工務旅遊局
  (八)本府地政局
  (九)本府人事室
  (十)本府行政室
  (十一)本府主計室
  (十二)本府政風室
  (十三)本府研考室
  (十四)苗栗縣警察局
  (十五)苗栗縣消防局
  (十六)苗栗縣衛生局
  (十七)苗栗縣文化局
  (十八)苗栗縣環境保護局
  (十九)苗栗縣稅捐稽徵處
  (二十)苗栗縣後備司令部
  (二十一)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第32大隊
  (二十二)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苗栗營運所
  (二十三)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二十四)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天然氣事業部營業處
  (二十五)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
  (二十六)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營運處
  (二十七)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
  (二十八)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二十九)臺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

六、本會置執行長 1人,由兼任本會副主任委員之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副執行長 1人由消防局長兼任、執行秘
    書 1人由消防局災害管理課長兼任。

七、本會會議每 3個月舉行 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主席。

八、本會辦理相關人事、會計、庶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均由消防局災害管
    理課兼辦。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會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其組織由本會定之。

十一、本府災害防救委員會編組如下表:
      ┌───────────────────────────┐
      │苗栗縣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編組表                        │
      ├─────┬──┬──┬───────────────┤
      │職      稱│官等│員額│備註                          │
      ├─────┼──┼──┼───────────────┤
      │主任委員  │    │1   │由副縣長兼任                  │
      ├─────┼──┼──┼───────────────┤
      │副主任委員│    │1   │由主任秘書兼任                │
      ├─────┼──┼──┼───────────────┤
      │委員      │    │28  │由有關局室首長兼任            │
      ├─────┼──┼──┼───────────────┤
      │執行長    │    │1   │由兼任本會副主任委員之主任秘書│
      │          │    │    │兼任                          │
      ├─────┼──┼──┼───────────────┤
      │副執行長  │    │1   │副執行長一人,由消防局長兼任。│
      ├─────┼──┼──┼───────────────┤
      │執行秘書  │    │1   │執行秘書一人,由消防局災害搶救│
      │          │    │    │(管理)課長兼任。            │
      ├─────┼──┼──┼───────────────┤
      │工作人員  │    │6   │由消防局災害搶救(管理)課相關│
      │          │    │    │業務人員兼任。                │
      └─────┴──┴──┴───────────────┘
      附註:
      一、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之組織及員額另訂之,不佔本會員額
          。
      二、本會所需人事、會計、庶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由本府派員兼
          辦,不佔前述編組表員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