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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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省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隸屬於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辦理推動全民體育活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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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置場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教育處處長之督導,綜理場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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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掌理事項如下:
一、有關場地設備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二、有關體育訓練、競賽、表演、調查、研究及輔導等事項。
三、有關印信、文書、出納、庶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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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置幹事、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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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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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事業務,由本場指派人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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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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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擬訂,報苗栗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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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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