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立體育場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苗栗省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隸屬於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辦理推動全民體育活動事項。

  本場置場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教育處處長之督導,綜理場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場掌理事項如下:
  一、有關場地設備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二、有關體育訓練、競賽、表演、調查、研究及輔導等事項。
  三、有關印信、文書、出納、庶務等事項。

  本場置幹事、書記。

  (刪除)

  會計、人事業務,由本場指派人員兼辦。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擬訂,報苗栗縣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