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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訂規費其收費項目及費額規定如下:
  一、森林登記證書費:每筆新臺幣五00元。
  二、採運許可證書費:每筆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五0
      0元,面積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0.五公頃加收新臺幣二五0元
      ,面積不足0.五公頃者,以0.五公頃計算。
  三、延期採運許可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00元。

  森林登記證及採運許可證於發證書前繳納,前項通知得以電話、傳真或
  郵遞等方式為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