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劍潭水庫蓄水範圍及蓄水範圍內禁止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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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蓄水範圍:劍潭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蓄水範圍為本水庫設計最高
    洪水位標高一九公尺以下之蓄水域及大壩壩體及溢洪道下游護牆等重
    要設施之土地及水面(上游劃至造橋鄉造福橋止全長一.七公里)範
    圍內,其行政轄區屬苗栗縣造橋鄉、三灣鄉,面積二二.二六公頃,
    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之管理機構為臺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除臺灣省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另有規定外,
    應禁止下列事項:
  (一)占墾、砍伐、放牧、採取土石、礦物、傾倒廢棄物行為。
  (二)種植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堆置物品致污染水體者。
  (三)取用水庫內水源。
  (四)游泳、沐浴、滑水、潛水活動。
  (五)養殖、捕撈水產物。
  (六)行駛船筏。
  (七)其他有妨礙水源、水質、水量、水土保持等水庫營運及安全之行
        為。

四、違反本公告事項規定者,依水利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