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辦理囑託測量彩色影印成果圖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苗栗縣政府辦理囑託測量彩色影印成果圖收費標準如附表。

  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測量彩色影印成果圖,免
  依前條規定徵收費用。

  苗栗縣政府委任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本標準所訂規費徵收業務。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