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零售物品種類如下:
  一、農漁畜業產品類:青果、蔬菜、花卉、水產、禽畜、糧食等類及其
      加工品。
  二、五金百貨飾品類:服飾、五金製品、玩具、裝飾品、日用百貨等用
      品。
  三、飲食類:各種冷、熱飲食品及烘焙食品。
  四、其他民生用品類。

  市場攤(鋪)位,應編列號數及牌號。

  市場之攤位深度與寬度依照市場面積特性訂定,惟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
  。
  攤位之隔位牆高度不得高於九十公分。
  攤檯及供出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且應高於地面五十公分以上,並不得
  超越規定界線或佔用通道。

  市場各攤位招牌應置於攤檯上方,左右不得超過攤檯寬度;其他器具或
  設備之擺設,以不妨礙市場整體觀瞻與公共安全為原則。

  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辦理新建市場攤(鋪)位申請時,應保留一定
  比率予身心障礙者,其保留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已開業之公有市場
  如有賸餘空攤(鋪)位,亦應比照辦理。

  市場營業不得逾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間。
  公休日嚴禁營業使用,並全面徹底清掃消毒。
  第一項及前項營業時間與公休日由鄉(鎮、市)主管機關訂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