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長期照護管理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苗栗縣政府為建構完整長期照護體系,保障身心障礙或失能者能獲得適
  切的服務,增進獨立生活能力,提升生活品質,以維持尊嚴與自主,特
  設苗栗縣政府長期照護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受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局長之督導,
  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長期照護業務之推動。
  二、開發、整合及管理長期照護資源。
  三、調查、掌握及訓練長期照護人力。
  四、積極擴增服務據點及執行照護管理工作。

  本中心置護理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
  本中心置社會工作師、課員。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苗栗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苗栗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苗栗縣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