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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苗栗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互助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金之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補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互助會置主任委員,由警察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警察局副
  局長兼任,委員四人由下列單位派人員兼任之。
  (一)苗栗縣警察局秘書室。
  (二)苗栗縣警察局會計室。
  (三)苗栗縣警察局交通隊。
  (四)苗栗縣警察局保安民防課。

四、互助會設下列各組:
  (一)第一組:掌理義勇警察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二)第二組:掌理交通義警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三)第三組:掌理民防大隊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四)第四組:掌理山地義警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五)第五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會計事項。
  (六)第六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出納、事務、文書及一般行政事務。

五、互助會置執行秘書由警察局主任秘書兼任,副執行秘書二人(由保安
    民防課長、交通隊長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
    常事務,組長六人、幹事六至七人,均由警察局有關業務單位派員兼
    任,辦理經常事務,以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互助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