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重大火災、爆炸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所有條文

壹、相關規定:
一、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
二、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三、重大火災、爆炸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四、苗栗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五、苗栗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貳、目的:
    本標準作業程序除要求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應變中心,各進駐機關依
    據災害防救法等相關法規及指揮官指示事項執行任務外,並應依本作
    業程序,結合各進駐機關(單位)及各該緊急應變小組共同作業,使
    本中心各進駐人員依既定流程進行重大火災、爆炸災害緊急應變工作
    ,發揮本中心運作效能。

參、各項緊急事故應變處置:
一、發生大樓傾塌悶燒、人員受困傷亡情形:消防局、警察局、建設局、
    衛生局等應依所列執行事項,立即進行緊急應變處理。
二、災民收容、傷患救助與罹難者處置:社會局、民政局、警察局、衛生
    局等應依所列執行事項,立即進行緊急應變處理。
三、各項公共設施嚴重受創,亟待復原修復:建設局應協調如:公路局、
    台灣電力公司、台灣省自來水公司、中華電信公司等,依受損情形立
    即進行緊急應變處理。
四、依災情判斷,無法因應災害處理,需請當地國軍支援時,應本中心指
    揮官指示或「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之規定,請求國軍支援,
    派遣適當部隊、裝備支援災害搶救作業。

肆、相互支援動員事項
一、本縣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遇有災害處理能力不及時,得依「內政部
    支援災害處理作業規定」之規定,由縣災害應變中心向中央申請支援
    。
二、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應並視災害規模,並經評估在無法因應時,由民政
    局依「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規定,向中央或軍方提出支援,
    請求協助。

伍、重大火災、爆炸災害解除應變:
一、各項善後處置措施包括:
  (一)現場警戒與安全維護。
  (二)現場廢棄物之清運。
二、應變中心縮小進駐編制與人力運作:
    重大火災、爆炸災害已受控制且無擴大趨勢時,災害應變中心縮小進
    駐編組,保留建設、消防、警察等單位執行後續災情,部分機關繼續
    運作至災情處理完畢為止。
三、應變中心撤除與救助作業:
  (一)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經本縣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災害應變
        中心,並由消防局製作通報呈核後傳真各機關(單位)。
  (二)社會局:對於家園已毀損無法返家之災民,積極辦理有關臨時收
        容及後續安置等事宜並依據相關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儘速依規
        定發放災害救助金。

陸、其他注意事項:
    各進駐人員在本中心值勤期間,應隨時待命、不得擅離崗位,以應緊
    急事故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