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重大災害災情通報表式填報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94年3月14日災防整字第 0949970003號函辦
    理。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之重大災害,係指依災害防救法第 2條第1項第1款所
    列各種災害種類與第3條第6款所定之其他災害,災害狀況已達本縣災
    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分級開設災害應變中心規定者。

三、填報報表之種類分即時報與非即時報,本縣災害防救各相關機關(單
    位)及各鄉鎮市公所依本通報作業規定應填報之報表,如附件 2「重
    大災害通報相關單位與報表一覽表」,至各式報表之格式及其統計項
    目定義,如附件3及附件4。

四、重大災害通報之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
│苗栗縣各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劃分表                            │
├─────────┬────────┬────────┬──┤
│災害種類          │本縣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    │備考│
├─────────┼────────┼────────┼──┤
│風災、震災、重大火│消防局          │內政部          │    │
│災、爆炸災害      │                │                │    │
├─────────┼────────┼────────┼──┤
│空難、海難事故    │消防局          │交通部          │    │
├─────────┼────────┼────────┼──┤
│海嘯災害          │苗栗縣災害防救委│行政院災害防救委│    │
│                  │員會            │員會            │    │
├──┬──────┼────────┼────────┼──┤
│陸上│陸上交通事故│警察局          │交通部          │    │
│交通├──────┼────────┤                │    │
│事故│陸上交通災害│建設局          │                │    │
├──┴──────┼────────┼────────┼──┤
│水災、旱災、公用氣│建設局          │經濟部          │    │
│體與油料管線、輸電│                │                │    │
│線路災害          │                │                │    │
├─────────┼────────┼────────┼──┤
│寒害、土石流災害  │農業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苗栗縣環境保護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疫災              │苗栗縣衛生局    │行政院衛生署    │    │
├─────────┼────────┴────────┼──┤
│其他災害          │依法律規定或依本府災害防救會報指定│    │
│                  │業務主管機關。                    │    │
└─────────┴─────────────────┴──┘

五、即時報(通報流程如附件 1)報表使用區分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災情通報表(鄉鎮市公所使用,附表編號3-#):本縣災害應變
        中心成立後,各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應儘速查明災情,填報災情
        明細表,層送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各相關進駐機關(單位)彙整。
  (二)災情速報表(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各進駐單位使用,附表編號2-#
        ):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各進駐單位應
        彙整各鄉鎮市所填報災情明細表,填具速報表,通報至本縣災害
        防救委員會彙總。
  (三)彙總表(本縣災害防救委員會使用,附表編號1-#):本縣災害
        應變中心成立後,本縣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彙總本縣災害應變中心
        各進駐單位所填報速報表,並製作災害應變處置報告如附件 5,
        陳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四)上開填報表式,災害應變中心各進駐機關(單位)應每 3小時彙
        整更新,必要時本縣災害防救委員會得隨時請其提供。

六、非即時報(通報流程如附件 2)報表使用區分及作業程序,於本縣災
    害應變中心開設結束後 2個月內,本縣災害防救各業務主管機關(單
    位)應填報災情救助明細表,通報至直屬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副知本
    縣災害防救委員會完成填報災情救助統計表。

七、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於年度終了 60 日內,彙整所屬
    災害災情,沿用各單位現有「公務統計報表」製作災害災情年報後,
    報送本縣災害防救委員會,提供本縣災害防救業務研考與災害記錄。

八、為順利推行本作業規定,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各鄉
    鎮市公所,依本規定辦理通報作業並圓滿達成任務,辛勞得力者,得
    從優敘獎。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求上級機關支援災害處理之項目及表式,另
    依災害防救法第3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