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
二、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三、震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四、苗栗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五、苗栗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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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地震災害均無預警發生,且造成傷亡及損失,往往無法估計,本標準
作業程序除要求地震災害應變中心,各進駐機關於地震發生後,依據
災害防救法等相關法規及指揮官指示事項執行任務外,並應依本作業
程序,結合各進駐機關(單位)及各該緊急應變小組共同作業,使災
害應變中心各進駐人員依既定流程進行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工作,發揮
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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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地震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程序及人員進駐
一、依「苗栗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之規定,當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
布之地震強度達六級以上,且已有人員傷亡、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
等災情發生時,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消防局)陳報召集
人核准或經本縣防災會報召集人(縣長)指示後成立本縣○○地震災
害應變中心。
二、本縣災害防救委員會結合已建置行動電話簡訊及群傳傳真等方式,通
知縣府民政局、工務旅遊局、建設局、教育局、社會局、農業局、行
政室、本縣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後備司令部、各管線工程事業
單位,於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由單位課長級以上人員進駐;一
級開設時,由單位副首長以上層級人員進駐,共同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
三、其他未進駐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之相關機關(單位),於本縣災害應變
中心成立,接受災害應變中心通報後,由單位首長為召集人,依業務
權責,及時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密切注意災害狀況適時妥善處
理,以利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派遣、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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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執勤作業:
一、開設地點:本中心開設地點為苗栗縣消防局 3樓苗栗縣災害應變中心
。
二、值勤作業方式:
(一)由各進駐機關(單位)依據苗栗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苗栗縣災
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所列災害緊急應變事項,進行各項應變措施
。
(二)各進駐機關應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除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
四條及各該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執行權責事項外,並須遵照應
變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執行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三、各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任務分工:
(一)建設局:
1.堤防、擋水牆、水門及其他有關防洪設施之管理操作及維護事
項。
2.排水設施之結構損壞修復,防洪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搶修、搶險
及復舊事項。
3.市內低漥地區積水之抽洩及疏導事項。
4.水位觀察及查報事項。
5.與有關水利機關、鯉魚潭水庫管理局之聯繫協調與潮汐漲落之
查報事項。
6.協助水、電單位搶修受災損害恢復供應事項。
7.各項建材之供應調節事項。
8.建築物損壞調查、統計及分析處理事項。
9.受災建築物安全檢查鑑定處理事項。
10.危險建築物限制使用或拆除處理事項。
11.建築物補強或復建處理事項。
12.受災區域交通運輸之維護事項。
13.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消防局:
1.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防救整備會議之召開及決議之執行事項。
3.機動配合各區災害應變中心與救生任務。
4.災情傳遞彙整及災情指示等聯絡事項。
5.可能受災地區及災情預估事項。
6.災情統計及災情彙整綜合報告事項。
7.其他有關防救天然災害之協調事宜。
(三)警察局:
1.有關災區警戒治安維護事項。
2.交通秩序維持事項。
3.災情查報事項。
4.應變戒備事項。
(四)教育局:
1.受災民眾收容之規劃及受災民眾收容所之指定、分配佈置事項
。
2.受災民眾之登記、接待及管理事項。
3.收容災民統計、查報及其他有關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社會局:
1.救災物資之籌備及儲存事項。
2.受災民眾救濟口糧之發放事項。
3.受災損害之救濟事項。
4.各界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5.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六)衛生局:
1.受災區域醫護人員、藥品及器材之籌畫分配事項。
2.受災區域緊急傷病及產婦之救護醫療事項。
3.收容所受災民眾衛生保健事項。
4.受災區域防疫事項。
5.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七)環境保護局:
1.受災區域環境清潔之整理事項。
2.受災區域排水設施堵塞及道路廢棄物之清除事項。
3.受災區域消毒事項。
4.受災區域飲用水水質抽驗事項。
5.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八)農業局:
1.督導農田水利及山林工礦單位辦理天然災害防救事項。
2.調查農田水利及山林工礦漁畜等災害損失與善後處理事項。
3.救災物資之供應調節事項。
4.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九)民政局:
1.督導鄉鎮市公所勘查統計民間災情事項。
2.協調社會局辦理救濟事項。
3.辦理罹難者事項。
4.協調國軍支援事項。
5.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行政室:
1.防災宣導事項。
2.災情之蒐集、報導事項。
3.新聞從業人員之接待事項。
4.其他有關新聞發布事項。
(十一)自來水公司:
1.水源、水埧、淨水場輸配水系統等設施之維護、搶修及復舊
事項。
2.自來水設施遭破壞時之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3.搶修人員器材之運輸供應事項。
4.有關本縣自來水搶修動員調配聯繫事項。
5.與電力公司協調聯繫有關自來水所需之電力供應輸送及備用
電力之啟用事項。
6.有關災區缺水之供應、自來水所受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事項
。
7.自來水處理及水質之抽驗事項。
8.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二)台灣電力公司苗栗區處:
電力之緊急修復。
(十三)中油公司天然氣營業處:
天然氣之緊急修復。
(十四)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
油料管線之緊急修復。
(十五)中華電信公司苗栗營業處:
電信線路之緊急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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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本縣發生重大地震災害受創處理程序
一、各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同時成立並展開搶救及善後事宜。
二、狀況:當本縣所有道路、橋樑、電力、自來水、電訊、瓦斯‧‧‧中
斷交通阻隔時:
(一)本府及各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人員應自動返回中心展開災害
搶救及應變工作。
(二)消防局立即以各分隊為一單位,以分隊四周圍為中心,展開搶救
,並將災情隨時報告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及縣長。
(三)消防局各分隊均備有發電機及戰備用油,保持搶救時使用電力及
無線電的暢通。
(四)本府各局室應本於職責展開搶救作業。
(五)衛生局應以各醫院及各衛生所為單元,主動展開搶救及對人命的
救護就醫。
(六)各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鄉鎮市長應指揮所屬整合鄰里長、義警、
民防及有關團體展開有秩序的統一指揮救災。
(七)建設及警察單位應立即設法排除交通障礙,俾使救災人員及及運
送救災人員、救災物資之車輛快速進入災區,展開搶救及善後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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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相互支援動員事項
一、本縣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遇有災害處理能力不及時,得依「內政部
支援災害處理作業規定」之規定,由縣災害應變中心向中央申請支援
。
二、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應並視災害規模,並經評估在無法因應時,由民政
局依「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規定,向中央或軍方提出支援,
請求協助。
三、各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應主動向本縣災害應變
中心請支援,惟應具體說明請求之人力、物力數量理由及支援地點、
聯絡人、聯絡電話等資料,以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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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地震災害應變中心解除應變:
一、各項善後處置措施包括:
(一)現場警戒與安全維護。
(二)現場廢棄物之清運。
(三)災民收容、慰助、救濟事宜。
二、應變中心撤除與救助作業:
(一)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經本縣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災害應變
中心,並由消防局製作通報呈核後傳真各機關(單位)。
(二)儘速推動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對於家園已毀損無法返家之
災民,積極辦理有關臨時收容及後續安置等事宜並依據相關災害
救助種類及標準,儘速依規定發放災害救助金,及輔導災區民眾
就業、心靈撫慰等工作,使災民及早恢復安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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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其他注意事項:
各進駐人員在本中心值勤期間,應隨時待命、不得擅離崗位,以應緊
急事故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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