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公共廁所服務品質,提昇如廁環境,特 訂定本辦法。
本縣公共廁所之興建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其他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公共廁所之設計應參考本府所訂公共廁所設計原則,並考量景觀、地方 特色,通風、採光、行動不便者之便利及隱私性。前項公共廁所設計原 則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公共廁所之興建,其申請流程及審查項目如附件。
公共廁所申請基地,應鄰接建築線。但申請基地符合苗栗縣建築管理自 治條例第二條之一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