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適用於原處分機關為苗栗縣政府或苗栗縣環境保護局且未移送
行政執行處之環保罰鍰案件。已移送行政執行處之環保罰鍰案件,依行
政程序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義務人應向行政執行處提出申請。
二、本要點所稱之環保罰鍰,係指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
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環境用藥管理法、
環境影響評估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及飲用水
管理條例等環境保護法規所為之罰鍰處分。
三、本要點之執行單位為苗栗縣環境保護局。
四、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義務人之申請,酌情核准分期或延期
繳納執行金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
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義務人不得就一案件同時申請分期及延期繳納。
五、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罰鍰金額未滿新台幣(以下同)二十萬元,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二)罰鍰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得分二至八期繳納。
(三)罰鍰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得分二至十六期繳納
。
(四)罰鍰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得分二至三十期繳納。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如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分
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縣長或經授權
之人員核定之。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六期。
第一、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六、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罰鍰金額未滿二十萬元之一般事件,最多得遞延三個月繳納。
(二)罰鍰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者,最多得遞延六個月繳納。
七、義務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環保罰鍰,應以書面向苗栗縣環境保護局
提出申請。申請書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二)環保罰鍰處分日期及案號
(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釋明無法一次完納環保罰鍰之理由
(四)分期期數及每期金額或延期之期限
義務人應預先開立分期或延期繳款之票據,受款人註明「苗栗縣環境
保護局」字樣,於申請時一併提出,由苗栗縣環境保護局保管。
八、經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者,苗栗縣環境保護局應於每期票據兌現後開
立收據交付義務人。
九、經核准延期繳納或分期繳納者,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未付款者,
視為全部到期,義務人應就未繳納之餘額全部一次繳納。
十、罰鍰金額未滿壹佰萬元之事件,為准許分期或延期繳納時,由苗栗縣
環境保護局長核定之;罰鍰金額在壹佰萬元以上,為准許分期或延期繳
納時,由縣長核定之。
十一、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