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
    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立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
    百分之二。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