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共造產游泳池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8月05日

所有條文

  臺中市政府為便於管理公共造產之游泳池,特訂定本辦法。

  本游泳池業務管理單位為市政府民政局。

  本游泳池由本府自行經營或公開招標委託本市市民、法人或立案之團體
  承辦。

  本游泳池之開放與管理:
  一、開放期間:
  (一)日間-自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夜間-自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三)早泳會-全年開放。
  (四)開放時間:
      1.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2.下午:一時至五時。
      3.晚間:七時至十時。
      4.早泳會:上午五時至八時。
      5.每天營運以十四小時為原則,並得視季節調整開放時間。
  (五)每次開放時間均須清場並提早三十分鐘清池。
  二、開放方式:一律以公開營業,其票價如左:
  (一)日間:全票三十元,半票二十元。
  (二)夜間:全票三十五元,半票二十五元。
  (三)早泳會月票六百元。
  (四)非營業性租用游泳池者每日一萬元,夜間另加電費一千五百元。
  (五)各級學校作教學之用者,以半價優待。
  (六)軍警、義警、義消、民防、學生、兒童,半票優待。
  (七)月票以八折優待(早泳會不在此限)。
  (八)本市參加區運會或代表本市單項比賽集訓選手暨參加省級以上比
        賽三名以內優勝者免費。
  三、換水及洗池:
  (一)換水:為控制用水,加強濾水器啟用,並採取加藥與吸塵措施,
        實際情形以採不定期換水為原則。
  (二)洗池:
      1.大池每月大洗一次,小洗四次,小池以每天沖洗為原則。
      2.洗池範圍為全池面,池邊及扶手、水溝等均應沖洗清潔。
  四、衛生及安全:
  (一)環境衛生:由管理員督導有關人員切實辦理。
  (二)食品衛生:由飲食部發售飲料食品,保持食品之清潔,並接受管
        理員之監督。
  (三)游泳池內游客之秩序與安全之維持,應由管理員督導救生員維持
        之,但承辦時仍設置救生員,由負責人督導之。
  (四)具有左列之一者,謝絕入場:
     1.有傳染病或其他嫌疾者。
     2.精神病、羊癲癇患者。
     3.無家長保護之兒童。
     4.有危害場內秩序及風紀者。
  (五)入場者注意事項:
      1.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入場。
      2.貴重物品請勿攜帶入場。
      3.更衣須在更衣室更換,衣物應交保管室保管,否則遺失應自行負
        責。
      4.游泳前須淋浴後,再入池游泳。
      5.游泳者須穿游泳衣或游泳褲,穿著普通內褲者禁止入場。
      6.入池游泳時如遇身體不適,應即離場。
      7遵守公共衛生。
      8.散場前十分鐘打鈴一次。
      9.散場時再打鈴一次,各游客應即離場。
     10.其他如未規定事項概由管理員酌情辦理。

  本游泳池開放管理業務上所需技工、醫生、護士、售票員、作業員、出
  納、雜工、清潔工等人員可依實際需要以僱用方式辦理,主計員由附屬
  單位派兼,委託承辦者,自行僱用。

  本游泳池如招標委託承辦,合約書另訂,並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