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臺中市政府
  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孔廟及忠烈祠公共設施之管理及執行等事項。
  二、孔廟及忠烈祠各項祭典之擬定及執行等事項。
  三、孔廟及忠烈祠場地租借管理等事項。
  四、孔廟及忠烈祠觀光遊客之接待及管理、旅遊安全、服務及解說等事
      項。
  五、其他藝文活動之協辦等事項。

  本所置幹事、助理員、書記。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本所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局核定;
  丙表由本所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