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寺廟負責人聯誼座談會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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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臺灣省獎勵寺廟興辦公益慈善事業及推行文化建設實施要點。
  (二)臺灣省擴大民間團體參與施政建設實施要點。
  (三)臺中市宗教諮詢委員會第一屆第一次會議決議。

二、宗旨:
  (一)加強政府與宗教人士之協調聯繫,並促進相互間之情感交流與意
        見溝通,以期協助建立祥和之社會。
  (二)提供業務切磋及相互觀摩之機會,以改進財務管理及強化組織功
        能。
  (三)啟發與提昇宗教人士之社會使命感,以期積極參與社會服務與施
        政建設。

三、實施要領:
  (一)寺廟負責人聯誼座談會(以下簡稱聯誼會)一年舉行三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
  (二)聯誼會以佛寺、道廟分開舉辦,分別輪流承辦為原則,並以承辦
        寺廟為舉辦地點。
  (三)第一次聯誼會之承辦單位由臺中市政府指定,第二次以下各次聯
        誼會之承辦單位,悉由前次聯誼會決定之。
  (四)聯誼會之書面提案,應於開會前五日逕送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彙整
        後,送交承辦單位印發與會人員。
  (五)聯誼會分座談、專題演講(或觀摩)及聯誼餐會三單元進行,使
       用時間以各一小時為原則。
  (六)聯誼會之場地佈置、茶水供應及餐會安排,概由承辦單位負責。

四、任務:
  (一)重要政令之宣導。
  (二)宗教業務得失之檢討。
  (三)研商改善民間祭典,舉辦民俗文化活動,導正宗教信仰事項。
  (四)研商如何運用寺廟所有資源參與實施建設,舉辦教育文化、社會
        福利及醫療救濟事業。
  (五)提供溝通意見,交換經驗及業務觀摩機會,以改進缺失,強化業
        務績效。

五、參加單位及人員:
  (一)出席單位及人員:登記有案之寺廟管理人,但募建寺廟得經承辦
        單位之同意,增派其他關係人出席。
  (二)列席單位及人員:
        1.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局長、禮俗文物課課長、宗教業務主辦人。
        2.各區公所區長、民政課課長、宗教業務承辦人。
        3.市區民眾服務社人員。
        4.臺中市佛、道教會理事長及總幹事。

六、經費:
  (一)贊助經費:
        出席人員每人三百元,於報到時繳交承辦單位統籌處理。
  (二)自籌經費:
        聯誼會所需經費,除出席單位之贊助外,均由承辦單位負擔。

七、獎勵:
    聯誼會參加單位及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臺中市政府予以獎勵
    :
  (一)聯誼會決議事項或交辦事項,執行成效優良,並確有具體事蹟者
        。
  (二)承辦聯誼會認真負責,籌劃週全,表現優異者。

八、附則:
  (一)為導正宗教信仰,淨化社會風氣及擴大民間參與施政建設,神壇
        得參照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經宗教諮詢委員會議通過後,陳報市長核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