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輔助原住民建購修建住宅貸款處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臺灣省原住民社會發展方案第三期四年計畫第一(八十六)年
    度提高原住民生活素質實施計畫。
二、目的:減輕原住民經濟負擔,滿足原住民住的權益,促使原住民能安
    居樂業,改善其經濟生活,提高生活品質,並落實憲法扶助原住民政
    策。
三、範圍:設籍本市各區原住民。
四、辦理項目及戶數:
(一)建購住宅貸款:五戶
(二)修繕住宅貸款:五戶
五、各項目申請資格及有關規定:
(一)住宅貸款:
    1.申請資格:凡具有原住民身分其本人、配偶或其本人年滿二十歲未
      婚與直系親屬共同居住且從未獲政府機關輔建住宅貸款(包括承購
      公有眷舍房地及公教、勞工、國民住宅貸款等)者;或近二年內已
      建購住宅且已辦理銀行長期建購住宅貸款尚未清償者(以下簡稱已
      辦有第一次建購住宅貸款)。
    2.貸款額度:每戶貸款金額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已辦有第一次建購
      住宅貸款者之核貸額度應不超過尚未清償之餘額,實際貸款金額由
      承貸行庫依當時有關規定調查估價核定之。
    3.貸款利率:本建購(修建)貸款利率按臺灣土地銀行基本放款利率
      浮動加四.八碼,由原住民申貸人比照國宅利率年息五.一五厘(
      最高以不超過年息九厘),其利息補貼經費由政府按年度計畫編列
      預算辦理(中央與省各分擔二分之一經費)。
    4.貸款年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5.申請原住民建購住宅補助者,不得重覆申請本項貸款。
(二)輔助修建住宅貸款:
    1.申請資格:凡具有原住民身分,其自用住宅年限超過七年,因災害
      或老舊破損不堪,或因廚房、衛生設備欠缺,經市政府評估亟待修
      建者;且從未獲政府機關輔助修建住宅貸款或補助者。
    2.貸款金額:每戶最高貸款金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3.貸款利率:比照建購住宅貸款利率辦理。
    4.貸款年限:最長不超過七年。
六、辦理期限及順序:
(一)宣導及受理申請:八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至同年十月十五日,由各區
      公所公告並受理申請。
(二)審核及核定: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至同年十月三十日由市政府成立
      審核小組,依輔助對象資格審核,如受理戶數超出核定配額,以公
      開抽籤方式決定正取戶及同額之備取戶。
(三)核定名冊及通知核貸: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由市政府統一
      彙整分別造冊轉送轄區承辦行庫並通知各核貸戶向指定銀行辦理貸
      款手續。
(四)核定名冊報核: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市政府核貸名冊提報原
      住民行政局備查。
    1.正取戶:自次年一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持通知單優先辦理
      貸款手續,逾期即喪失優先權利,由備取戶遞補。
    2.備取戶:按正取戶核貸剩餘戶數,依序通知遞補,六個月內辦妥貸
      款手續,至配額屆滿或貸款期屆至為止。
七、申請應檢附證件:
(一)申請書二份(如附表一)。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
(三)切結書一份。(如附表二)
(四)已辦理第一次建購住宅貸款者:1.建物及土地登記部份謄本2.貸款
      餘額證明書(應載明初貸日期及截至申貸日期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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