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依使用牌照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本自治條例所稱其他交通工具指農村拼裝運輸工具。
本縣其他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之徵收率按本法第六條機動車輛使用牌照 稅分類稅額表「貨車」規定課徵之(如附表)。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