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零用金管理方式,依臺中市市庫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用途範圍規定如下:
  (一)零用金之用途以符合預算所列之零星支出為限,不得移作預算外
        之墊付或借支。
  (二)各機關支用零用金,除因實際需要事先報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外,
        其每筆支付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一萬元。
  (三)各機關各項稅費《如稅捐、水電費、郵電費及汽油費等》必須先
        以現金支付後始取得收據結報者,得以預付方式在適當科目簽具
        付款憑單,以減少零用金週轉困難。

三、計算基準:本府暨所屬各機關零用金最高限額及計算基準如下:
  (一)按當年度本市總預算所列各機關經常門之業務費三成,再除以十
        二個月計算,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全數撥作零用金,超過新臺
        幣二萬元部分,每超過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增加新臺幣一千元,最
        高以新臺幣四十萬元額度為限,但如因保管困難,可自行斟酌減
        少提領;其計算公式如下:
        1.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 ×0.3÷12≦20,000者:全數撥作當年度
          零用金。
        2.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0.3÷12>20,000者:按 20,000+(當
          年度經常門業務費× 0.3÷12-20,000元)×2/5=當年度
          零用金額度(上限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前款計算之額度,各機關如有所屬單位(無單位預算),或業務
        特殊需要,致不敷支用之情事,必需專案核定零用金者,請檢送
        本機關各分配所屬各單位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及擬需分別領用之
        零用金數額申請表,於年度開始時,送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財政
        處專案核定。
  (三)為利業務進行,若新年度市總預算(用途別科目)尚未核定頒布
        時,仍照前一年度零用金數額先行提領支用。

四、作業方式規定如下:
  (一)領用:各機關之零用金,應在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科目
        項下領用之。
  (二)劃撥:零用金之劃撥,於會計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在額度範圍
        內,依前款之規定簽具付款憑單,送由本府財政處集中支付科存
        (匯)入各該機關之零用金專戶或簽開以指定人員為受款人之市
        庫支票,將款撥付。
  (三)保管:各機關領用零用金,旨在便利零星開支,而免細小之金額
        簽開付款憑單並為便於查核,應設置零用金備查簿逐筆登記。設
        置零用金專戶者其會計處理方式,可由機關主(會)計單位於簽
        妥付款憑單後,將付款憑單第一、二聯逕送本府財政處集中支付
        科辦理,同時將第三聯代傳票,送本機關出納單位,據以簽開同
        額之零用金專戶公庫支票,俟款撥到後即予提領轉發,並於現金
        出納簿登記備查。
  (四)年度結束處理: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照下列規
        定辦理:
        1.已在零用金支付之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出科目者,
        應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之市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
        本府財政處集中支付科轉帳。
        2.年度終了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規定市
        庫現金收支結束期限內以「支出收回」繳還市庫。

五、各機關零用金保管及支用情形,本府財政處,主計處必要時得派員查
    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