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獎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本辦法所稱資賦優異學生,指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依特殊教育法第四條規定鑑定安置之學生。

  本辦法所稱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指學校依資賦優異學
  生之能力、興趣、特質、需求等,結合教師、家長及人力資源,所擬定
  之實施方案。
  前項方案分為學校本位及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二種。
  前項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得由教育局統籌規劃辦理。

  學校得依前條方案推行下列資優教育活動:
  一、個別輔導:依據學生個別需求,設計相關學習輔導活動。
  二、良師典範:由指導教師、典範人士或專業師傅,引導學生個別學習
      ,發展潛能。
  三、專題研究:指導學生進行個別或小組專題研究,培養學生研究能力
      。
  四、遠距教學:運用網路資源,架設相關網頁,進行資優教育之溝通、
      交流、分享與教學等。
  五、充實課程:設計各種充實課程,發展多元智能。
  六、參訪活動:辦理校外參觀訪問教學活動,開拓認知領域,發展多元
      智能,培養關懷社會情操。
  七、觀摩交流:辦理校內、校際、國際等各種觀摩或交流活動。
  八、假日營隊:辦理週末假日主題營或寒暑假冬夏令營。
  九、生涯輔導:依據學生性向、興趣等,協助學生選擇適當升學方向及
      管道,並提供必要升學或就業輔導。
  十、宣導活動:運用文宣、專欄、演講、分享、研討等方式,宣導資優
      教育理念。
  十一、服務學習:參與校內或社區之服務性活動,以建立學生積極服務
        人生觀。
  十二、其他適於發展資優潛能之可行方式。
  學校應利用週末假日、寒假或暑假辦理方案。但國小得增加週三下午辦
  理。

  學校申請之方案,應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於當年九月三十
  日前向教育局提出。但經教育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教育局每學年應辦理獎補助一次。

  學校申請之方案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方案名稱。
  二、依據。
  三、目的。
  四、辦理類別:個案評估及特殊教育需求說明。
  五、實施方式:課程及服務內容。
  六、辦理期程:時間與進度。
  七、師資安排:人力資源與職掌。
  八、辦理經費:申請補助經費與學生收費。
  九、預期成效及評估方式。
  十、獎勵:參加學生獎勵方式。

  學校申請補助項目,包括授課鐘點費、教材費及雜支。

  教育局得優先補助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

  教育局得聘請專家學者訪視學校,暸解方案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效。成效
  卓越者,得獎勵學校相關人員。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