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具有體育潛能之成績優秀運動人才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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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體育獎金,分為獎學金與獎助金二種(以下簡稱本獎學(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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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學運動員得同時申請獎學金及獎助金二種。
二、杜會運動員以申請獎助金一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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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體育成績優秀運動人才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團體成績第四名以內,或個人
競賽成績第六名以內者。
二、代表國家參加亞洲運動會或亞洲單項運動組織舉辦之錦標賽,且參
加比安之國家或地區在六個單位以上,獲得團體成績第三名以內,
或個人競賽成績第六名以內者。
三、經由選拔獲選為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性(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所
訂之項目)各種運動錦標賽(不含友誼賽及訪問賽),且參加比賽
之國家或地區在六個單位以上,獲得團體成績第三名以內,或個人
競賽成績第六名以內者。
四、代表本縣參加臺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團體正式競賽成績第四
名以內,或個人正式競賽成績第六名以內,或創新臺灣區中等學校
運動會紀錄者。
五、參加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或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主辦之全國性或臺灣
區各單項運動錦標賽,且參加單位在四個以上,獲得團體成績第二
名以內,或個人正式競賽成績第三名以內,或創新是項大會紀錄者
。
六、參加全省各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全省性各單項運動錦標安,且參加
單位在六個以上,獲得團體成續第二名以內,或個人正式競賽成績
第三名以內者。
七、參加本縣運動會、中等學校運動會、國小運動會或中小學聯合運動
會,各單項個人正式競賽,創新是項大會紀錄者。
凡擔任前項運動競賽之指導教練(以比賽秩序冊所列指導教練為準,並
以一人為限)均得比照其所指導之運動員申請獎助金(不含創新大會紀
錄獎金),已領取獎助金者不另予敘獎。
第一項所稱比(競)賽以依法經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舉辦者為限
,凡表演賽、邀請賽、選拔賽均不在獎勵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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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本獎學(助)金除具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並應設籍本縣六個
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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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本獎學(助)金者,應於比賽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申請,團體成績
由所屬學校或單位統一辦理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但符合第三條
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者以每年四月一日起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之比賽,各以二次最優成績,於次年四月十日前檢附相關證件提出申請
,逾期及證件欠缺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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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獎學(助)金者應填具申請書,並附繳下列證件各乙份,逕向本府
教育局提出申請: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主辦競賽單位出具之比賽成績證明或獎狀(杯)國際性比賽應由全
國各單項運動協會出具證明。
三、在學運動員,須檢附學生證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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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學(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獎助金,分個人成績與團體成績:
(一)個人成績:
1.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者:
(1)第一名新臺幣二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4)第四名新臺幣八千元。
(5)第五名新臺幣六千元。
(6)第六名新臺幣四千元。
2.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者:
(1)第一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第二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八千元。
(5)第五名新臺幣六千元。
(6)第六名新臺幣四千元。
3.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者:
(1)第一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2)第二名新臺幣一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六千元。
(4)第四名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5)第五名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6)第六名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7)創新第四款之大會紀錄者加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8)創新第五款之大會紀錄者加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4.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者:
(1)第一名新臺幣八千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六千元。
(3)第三名新臺幣四千元。
5.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者新臺幣一千元。
(二)團體成績部分:
團體成績以該項法定出場人數乘個人獎助標準額,再以該隊法定
報名人數平均分配之,但徑賽及游泳兩項目之接力賽,以實際出
場參加決賽之四人比照個人標準核發之。
二、獎學金:
(一)大專院校學生新臺幣五千元。
(二)高中(職)學生新臺幣三千元。
(三)國中學生新臺幣二千元。
(四)國小學生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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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助金由本府教育局審查並會簽本府財政局主計室陳請縣長核定後發
結之,獎學金俟年度結束後統一核發。但具有學生身分者於每年七月中
旬統一一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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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學(助)金所需經費列入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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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五條修正部分自八十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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