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以資識別,並不得以國名、地
  名為班名;其為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附設者,應冠以主體名稱。
  補習班在本縣轄區內,不得使用相同名稱。但同一設立人或經商標授權
  使用者,得申請設立分班,其班名並得冠以連鎖加盟字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