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制定之。

  臺中縣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臺中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補助收入。
  二、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三、學雜費收入。
  四、推廣教育收入。
  五、建教合作收入。
  六、場地設備租借管理收入。
  七、門票收入。
  八、捐贈收入。
  九、本基金孳息收入。
  十、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縣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教育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教育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增置、擴充及教育改良資產支出。
  十、其他教育支出。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應於本府公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
  預算程序撥充基金循環運用。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結繳公庫。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