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各國民中、小學重大營繕工程之
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設「各國民中小學營繕工程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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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屬各國民中、小學營繕工程規劃設計事宜,除應依「本府營繕工程
及購置定製財物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外,並依本要點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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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新設國民中、小學校舍興建工程及各國民中、小學教室重(改)建
工程金額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均為本小組督導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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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擔任;副召集人兼委員一人,由本府主
任秘書兼任,另設委員數人,分由本府左列人員兼任:
(一)本府秘書(由市長指定一人擔任)。
(二)教育局局長。
(三)工務局局長。
(四)財政局局長。
(五)秘書室主任。
(六)主計室主任。
(七)計畫室主任。
(八)政風室主任。
(九)具建校經驗績優校長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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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召開時,除工程主辦學校校長、受委託之規劃設計建築師
應列席外,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民意代表參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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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國教課課長擔任,負責相關
幕僚行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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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針對各校營繕工程督導項目如左:
(一)規劃。包括:
1.適應需求。
2.構想周密。
3.可行性評估。
4.計畫妥善。
5.規劃過程中有關單位之協調配合。
6.其他重大項目。
(二)設計。包括:
1.觀念創新。
2.配合環境。
3.符合相關營建法規。
4.經濟、安全因素之考量。
5.校舍配置是否妥善、適當。
6.其他重大項目。
(三)施工管理制度。
(四)施工品質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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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屬各國民中、小學辦理各項營繕工程,遇有本要點第二點所列工程
時,應責成受委託之建築師事務所提列「規劃設計建議書」(如附件
)、工程概算及校舍配置平面圖,併送本小組秘書單位簽請召集人召
開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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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秘書單位應於會議召開前三天,將工程相關書面資料送交小組
委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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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工程主辦學校應依本小組決議事項,督飭受委託建築師納入修正,
據以規劃細部設計,必要時小組亦可將工程預算書、圖交第三人(建
築師或專業工程估價顧問公司)核算工程數量;提送學校採購及營繕
工程稽核小組審議通過後,方得辦理工程發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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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經簽奉 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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