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各國民中小學營繕工程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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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各國民中、小學重大營繕工程之
    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設「各國民中小學營繕工程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市屬各國民中、小學營繕工程規劃設計事宜,除應依「本府營繕工程
    及購置定製財物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外,並依本要點辦理之。

三、凡新設國民中、小學校舍興建工程及各國民中、小學教室重(改)建
    工程金額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均為本小組督導對象。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擔任;副召集人兼委員一人,由本府主
    任秘書兼任,另設委員數人,分由本府左列人員兼任:
  (一)本府秘書(由市長指定一人擔任)。
  (二)教育局局長。
  (三)工務局局長。
  (四)財政局局長。
  (五)秘書室主任。
  (六)主計室主任。
  (七)計畫室主任。
  (八)政風室主任。
  (九)具建校經驗績優校長數名。

五、本小組會議召開時,除工程主辦學校校長、受委託之規劃設計建築師
    應列席外,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民意代表參與審查。

六、本小組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國教課課長擔任,負責相關
    幕僚行政事宜。

七、本小組針對各校營繕工程督導項目如左:
  (一)規劃。包括:
        1.適應需求。
        2.構想周密。
        3.可行性評估。
        4.計畫妥善。
        5.規劃過程中有關單位之協調配合。
        6.其他重大項目。
  (二)設計。包括:
        1.觀念創新。
        2.配合環境。
        3.符合相關營建法規。
        4.經濟、安全因素之考量。
        5.校舍配置是否妥善、適當。
        6.其他重大項目。
  (三)施工管理制度。
  (四)施工品質管制制度。

八、市屬各國民中、小學辦理各項營繕工程,遇有本要點第二點所列工程
    時,應責成受委託之建築師事務所提列「規劃設計建議書」(如附件
    )、工程概算及校舍配置平面圖,併送本小組秘書單位簽請召集人召
    開會議討論。

九、本小組秘書單位應於會議召開前三天,將工程相關書面資料送交小組
    委員參考。

十、各工程主辦學校應依本小組決議事項,督飭受委託建築師納入修正,
    據以規劃細部設計,必要時小組亦可將工程預算書、圖交第三人(建
    築師或專業工程估價顧問公司)核算工程數量;提送學校採購及營繕
    工程稽核小組審議通過後,方得辦理工程發包事宜。

十一、本要點經簽奉  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