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訂定之。

二、本要點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中小學暨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適
    用之。

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
    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
    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長期代課、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應依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聘任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
    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但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以不超過該學年度為原則。

六、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學
    校得視需要終止聘約,不受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
    一條規定程序之限制,但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

七、各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
    位同意。

八、兼任、代課教師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
    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
    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兼任、代課時數,日夜及校內、外應合併計算。本校校長、專任教師
    或代理教師在本校兼任、代課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九、整學期兼任、代課之教師,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
    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鐘點費;非整學期兼任、代課之教師
    ,依實際兼任、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

十、本校專任教師(包括兼任行政職者),應以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
    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鐘點費;其節數包括國定假日未實際超
    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但擔任畢業
    班教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超時授課節數,不包括在內。

十一、代理教師薪級及學術研究費之核敘標準如下:
    (一)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於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經初檢、教育實習、複檢程序,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敘
          一百九十元。師資培育法施行前已取得合格教師證者,亦同。
    (二)師資培育法公布前已修習或修畢教育專業科目之一般大學校院
          畢業生,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敘一百八十元。
    (三)師資培育法公布後入學之師範校院畢業生(含大學校院畢業並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敘一百
          八十元。
    (四)學士以下學歷未修習教育專業科目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仍以學歷為敘薪標準,即大學畢業者,敘一百七十元。
    (五)研究所碩士班畢業者,敘二百四十五元,研究所博士班畢業者
          ,敘三百三十元。
    (六)具有職前年資或經進修取得新學歷者,不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
          任教師提(改)敘薪級。
    (七)曾任教職後再任代理教師者不採認原核定有案之薪級,而依前
          述規定核敘,但因實習期滿提敘一級者不在此限。
    (八)未具所代理類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十二、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其計算方式如下:(本薪+學術研究費)÷三十日=日薪。年終獎
      金之核發,以實際代理日數依規核計。
      長期代理教師核敘薪給,自開學日或實際到校日起至上課結束之日
      或實際離職日為止,於月底造冊,按月核支。

十三、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
      ,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代課、代理,
      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領。

十四、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約僱人員辦理
      。

十五、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六、各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離職或服
      務證明文件,除應做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良及
      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短期兼任、代課、代理教師之聘用,由教
      務處主辦,人事單位協辦 (就兼代課人員資格、差假時數加以核對
      ,並依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要點審核,經校
      長同意聘任後造具名冊。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如有兼導師或代理導師者,按實際在任日數
      比率支給導師費。

十七、學校不得聘任退休、資遣教職員擔任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
      支援工作人員。

十八、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在教師編制員額數百分之五內,依下列規定聘用
      兼任、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協助教學:
    (一)每控留教師員額一名,得自各校編制人員待遇預算額度內,每
          年以五十萬元為聘用兼任、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協助
          教學所需之人事經費。
    (二)所授科目與時數,應依教育部訂頒標準辦理,同班同課程以一
          人授兼為原則。
    (三)聘用之兼任、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鐘點費,採實授
          實支方式支付。
    (四)退休、資遣教職員不得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