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二、提昇學生體適能中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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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一、鼓勵各校結合社區、社團共同舉辦假期體育休閒活動,培養學生正當
休閒習慣。
二、協助家長為學生安排適當課餘活動,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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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實施原則
一、學校得依教師意願、學生及家長需要、並配合社區環境,審慎規劃活
動內容。
二、辦理假期體育活動時,應以學生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
三、國小實施對象為經家長同意並負責接送之在學學生。
四、活動內容應以適合學生能力之各項體育活動為限,不得變相實施課後
補習。
五、假期體育樂營實施時間以:寒、暑假、週休二日、春假、其他法定長
期假期為原則。
六、有關活動師資講座鐘點費依行政院「統一彙整修訂軍公教兼職酬勞及
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為上限辦理支付;其餘經費收支參照「臺中市
國民中小學學生假期學習活動實施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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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考核
一、考核要項
(一)活動訂有實施計畫及進度表。
(二)經費運用符合規定。
(三)舉辦之體育活動項目多元化。
(四)參加活動學生名冊及參加人數佔學校總人數比例。
(五)活動課程配當。
(六)活動安排具有特色。
(七)學生反應。
(八)能結合社區、社團等聯合辦理。
(九)辦理有關保險事宜。
二、考核方式
(一)由辦理學校進行自我檢視。
(二)由本市中等學校體育促進會及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以下簡稱體
促會)組成考核小組,就各辦理學校所送成果資料進行考核。
三、考核編組
由本市負責體育業務之督學任召集人,督導全盤考核工作;各體促會
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任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督導全盤考核工作;考
核委員由促進會鄰聘該會執行委員九人(每輔導區一人,體育促進會
推薦者三人),負責受考核學校之績效評定。
四、考核方式
(一)學校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具實施計畫送體促會備查,並於學年
結束前一個(五月三十一日前),填具自評表(如附表一)並檢
附相關成果資料送體促會。
(二)考核小組於接獲學校自評表及成果資料後,擇期召開考核會議進
行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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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獎勵
一、獎勵標準如下:
(一)優等: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發給獎金二萬元整。
(二)甲等: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發給獎金一萬元整。
二、本獎勵金由體促會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可用於改善器材設施費、充
實教材費、觀摩差旅費及工作加班費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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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簽准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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