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
  校(以下簡稱國小補校)學生之學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國小補校處理有關學生學籍管理事項,除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外,須依照本要點辦理。
三、本市國小補校學生之入學、學號、復學、轉學、退學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入學:國小補校學生無入學資格限制,但年齡應十二歲以上,由
    學校予以編級測驗,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二)學號:比照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有關學號規定辦理
    。
  (三)復學:
        1.因病或因兵役而中途輟學或曾辦休學者,申請復學,由學校編
        入相當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2.因退學而申請復學者,原校得予復學。
        3.除前述兩項外,其他原因國小肄業,年滿十二歲,申請復學,
        得由學校編入相當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四)轉學:
        1.學生轉學須俟原肄業學校學籍核定後,始得辦理,在一個學期
        內以轉學一次為限。
        2.各補校在註冊前,如學生申請轉學成績證明書,學校不得拒絕
        ,學生領取轉學成績證明書後,如欲回原校就讀者,在原校開學
        一個月內,且原肄業年級尚有缺額時,得向原校申請返回就讀。
        3.轉學生辦妥轉出手續,應於七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
        4.轉學生證件之審核,如證件資格可疑,應即設法查證。未經繳
        驗證件者,不准報名,亦不得申報學籍。
  (五)退學:補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綜合表現成績不及格者。
        2.學生同時在兩校註冊者。
        3.偽造或持假學歷證件入學者。
        4.學生曠課或逾期未註冊累計達臺中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
        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第十二條條文之規定者。
四、成績與畢業、修業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小補校學生各項成績和是否畢業,依「臺中市國民小學附設國
    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二)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式樣、核發、補發等相關事宜,除全銜
    外,比照「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五、學籍資料處理,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經核定之學生學籍資料保存年限如下:
        1.永久保存
        (1)學籍表。
        (2)畢業生名冊。
        (3)其他有關永久保存之學籍記載資料。
        2.保存十年
        (1)新生入學名冊。
        (2)轉入學生名冊。
        (3)學生異動表。
        (4)學校概況表。
        (5)更正學籍記載事項名冊。
  (二)有關學生學籍之重要文件,列為專案移交,如有遺失或毀損,應
    即報備及查明責任,並於一個月內向本府申請影印補全。
六、學生申請變更學籍記載時,應檢附有關資料及敘明錯誤原因,送由學
  校核對,學校應將更正學籍記載事項名冊報本府備查,學校如發現學生
  學籍記載錯誤時,應立即辦理更正。
七、報核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生入學名冊: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函報本府備查,入學證件應由
    學校妥為保存至學籍核定後始可發還。
  (二)轉學生入學名冊: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函報本府備查,入學證件由
    學校核定。
  (三)畢業生名冊:於每年七月底前函報本府備查。
八、國小補校停辦後,學生學籍資料由原(日)校保管。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