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
  、小學校長之遴聘作業,特訂本要點。
二、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聘,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府設「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辦理本市國民中小學學校長遴選。
四、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除本府市長、副市長、教育局局長、人事室主
  任、政風室主任、一級單位以上女性主管遴選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
  委員由本府遴聘家長會代表三人、專家學者代表二人、教師代表二人、
  校長代表二人組成之;委員會於每次遴選會議結束後應即解散。
五、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並兼發言人;置副召集人一人,
  由副市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學務管理課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辦理委員會業務;置幹事一人,由教育局業務承辦人兼任,協
  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六、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委員因故
  不能擔任時,由本府另聘人員遞補。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中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
  ,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七、委員會視任務需要定期及不定期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同時不能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八、委員會審查時,現為或曾為校長候選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
  親等內之姻親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九、參與校長遴選之委員及相關人員,對委員會會議內容及遴選過程應嚴
  守秘密。
十、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十一、凡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康,品德優良,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者,得參加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一)經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公開甄選且儲訓合格者。
    (二)本市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者。
    (三)曾任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者。
    (四)本府教育局督學、課長經公開甄選儲訓合格具國民中小學校長
      資格者。
      前項第四款所列人員,以參加偏遠或特殊地區校長遴選為限。
十二、校長候選人參加校長遴選時,應提交學經歷及資格證明文件、現任
    職務績效報告、及欲調任學校的基本經營方針,俾供委員會作書面審
    查。
      委員會開會時,得請校長候選人作口頭報告;校長候選人亦得申請
    列席說明,委員會不得拒絕;校長候選人於為口頭報告或列席說明後
    ,應即離席。
十三、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在同一學校連選得連任一次;
    除不適任者外,校長於第一任任期中不得改任其他學校校長。
      依本要點遴任之校長,有於任期屆滿後二年內屆齡退休之情事者,
    得不經遴選延長其任期至退休止。
十四、國民教育法修正施行前,現職校長得在原校繼續任職至該一任期屆
    滿為止,或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之規定參加遴選。
十五、任期未滿之校長,如有不適任之事實,經本府提請委員會評定屬實
    者,應予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十六、現職校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本府分發學校任教。
      現職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
    任教師者,本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者,得辦理自願退休或資遣。
    (二)不願退休或資遣者,依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其他
      職務。
十七、校長遴選,每年於寒、暑假辦理,委員會則於校長任期屆滿前一個
    月內召開為原則。
十八、遴選作業依國民中(小)學校長出缺或任期屆滿之情況,受理申請
    ,候選人得在申請表中依序填寫志願,供委員會遴選之參考。
十九、如有校長出缺之學校而無人申請時,由本府逕聘或派員代理,代理
    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二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規辦理。